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海南大学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上大学网根据往年的海南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海南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海南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海南大学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海南大学有哪些好的专业
1、国家特色专业
序号 | 学校名称 | 专业名称 | 批次 |
1 | 海南大学 | 园艺 | 第一批 |
2 | 海南大学 | 水产养殖学 | 第二批 |
3 | 海南大学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第二批 |
4 | 海南大学 | 法学 | 第三批 |
5 | 海南大学 | 植物保护 | 第三批 |
6 | 海南大学 | 农林经济管理 | 第三批 |
7 | 海南大学 | 农学 | 第四批 |
8 | 海南大学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第六批 |
2、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
序号 | 学校名称 | 专业名称 |
1 | 海南大学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2 | 海南大学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三、海南大学怎么转专业
海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
(根据2019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修改决议修正)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教学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与条件
(一)转专业的范围:
1.转专业适用于除以下所列5种情形以外的在校一年级学生,且原专业(专业大类)与申请转入专业(专业大类)在同一校区的;
(1)通过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录取;
(2)通过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录取;
(3)高职与普通本科“3+2”分段培养;
(4)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
(5)与校外单位联合培养。
2.国际旅游学院只能在本学院内专业间互转,不能转入学院外的其他专业;国际旅游学院以外的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
3.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根据实际办学情况,可以接收其他专业学生的,由学校另行规定,统一安排。
4.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转专业按学校参军入伍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5.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如符合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二)转专业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申请转专业者应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
(2)技能和已修课程等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的要求;
2.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专业大类)前30.0%(含30.0%)以内。
3.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专业大类)30.0%(不含30.0%)以外的,可申请在其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对应的人文社科、理工和农林三个大类内转专业。
4.因外在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名额与选拔
(一)各专业转入名额由学院根据专业容量及办学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面向全校提前公布(包括对技能和已修课程等专业要求)。
(二)学生转专业由申请转入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并确认拟转入人选。需要进行考核选拔的,由转入学院自行组织开展。
三、时间与程序
(一)每级学生仅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安排一次转专业审批工作,经审核批准的,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到转入专业学习。
(二)程序
1.学校公布各专业转入名额及拟接收学生的专业要求。
2.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转出学院负责学生转专业材料的审核并备案。
3.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本学院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相应的考核,并对拟转入学生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拟转入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学校审定。
4.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拟转出学院负责通知。学生一年级第二学期继续在原专业学习,并在该学期最后两周内完成转出转入手续的办理。
5.转专业的学生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四、其它
(一)经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转入时如果所申请转入专业相应的大类还未进行分流的,学生按学院安排修课,待相应大类分流后,学生再到所申请专业学习。
(二)已批准转专业学生,如果在第二学期违纪违规或课程(素质教育通选课除外)考试不及格,学校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三)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方可毕业。
(四)学生转专业前已修且成绩合格的课程中如果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可申请转换学分。转换学分后学生成绩单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调整。
(五)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六)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