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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海南高考报名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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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琼府办〔2005〕7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3〕3号)、《海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教〔2015〕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实施办法。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今年普通高考报名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省户籍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8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厅认定的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的年限。
(2)高中阶段在我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以下简称:“省外借读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8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学或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同时参加了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省教育厅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
(3)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优秀人才子女”)。
(4)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的政治部门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但不符合(1)、(2)、(3)、(4)项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我省报名,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
2.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以下简称:“异地高考”)的报名条件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满6年;本人初一到高三年级在我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6年,同时在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满6年,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以下简称:“异地高考3个6”报考条件)
(2)考生本人小学一年级到高三年级在我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满12年,同时在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且就读期间连续居住满12年,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限制。(以下简称:“异地高考2个12”报考条件)
(3)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3年以上(含3年)不满6年;本人初中阶段在我省学校就读并毕业,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满3年,同时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3年)不满6年,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及高职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异地高考3个3”报考条件)
(4)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本人在我省有高级中等教育就读经历,并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但只能报考本省的高职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异地高考3个有”报考条件)
“异地高考”的考生及法定监护人在我省的居住时间和考生在我省的就读时间,从8月31日往前推算;考生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从12月31日往前推算。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时间
我省的高考报名工作实行考生现场提交报名材料、领取报考卡、现场采集相片和自行上网填报报名信息的办法。
考生提交报名材料、领取报名卡的时间为:12月24日8:00至12月27日17:30。
考生网上填报报名信息的截止时间为:12月28日17:30。
考生现场采集照片截止时间为:1月8日17:30。
(四)报名地点
1.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在本人就读的学校报名。高二年级未参加基础会考或已经参加过基础会考但要求更改基础会考科目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还须到本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补充办理基础会考报名手续。
2.“省外借读生”在本人小学或者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3.本省户籍往届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职生”)和在省外学校毕业的其他考生,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4.符合“异地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在本人就读高中毕业学校报名。
5.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在本人定居住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6.我省不受理本省考生在外省或省外考生在我省借考的申请。
(五)报名办法和要求
1.提交报名材料和签订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考生本人持报名所需提交的证件原件和书面材料到报名点报名(不能委托他人报名),接受报名点对本人所提交的报名材料检查,并在《海南省普通高考报名材料清单及诚信承诺书》上签名。报名材料、申请享受政策加分材料、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材料等不齐全、不完整的须在报名规定时间内(12月28日前)补齐,逾期没有补齐的,报名点不再受理其报名申请。
2.缴纳考试等费用,领取报考卡和报考资料。根据琼价费管〔2013〕775号和琼发改收费〔2009〕1272号文,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每人每科须缴纳考试费38元,报考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的另缴纳艺术类专业考试费160元,报考体育类专业全省统考的另缴纳体育类专业考试费160元。考生缴纳了考试费后不予退还。非本省普通高中应届的考生和申请更改基础会考科目的考生,还需缴纳参加基础会考的考试费,并在参加全国统考后的第二天继续参加我省的基础会考。
考生领到报考卡后要妥善保管,其卡号、密码、验证码、数字签名私钥和个人二维码是考生登录报名系统、志愿填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的依据,因遗失、转借他人或泄漏报考卡信息等造成个人报考信息、志愿信息等被公开、被篡改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3.采集考生相片信息。所有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都应到报名点现场采集相片。非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考生还需持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到市县招生办采集二代身份证上的照片及有关信息。
4.网上填报报名信息。考生应在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前,登录省考试局网站,凭报考卡上的卡号、密码和验证码进入高考报名系统,完整、准确、客观、真实地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完成“升学指导测试”、“学生问卷”等报名程序。逾期不完成网上报名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报名点不再受理其报名申请。因本人填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或操作失误而造成信息错漏,特别是造成报考科类、艺术和体育类的专业考试类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入户时间等主要信息错漏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后,考生的报名信息不得更改。
(1)填报考试科类。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设文史类、艺术文类(以下简称:艺术类)、理工类和体育理类(以下简称:体育类)共四个科类(我省不设艺术理类和体育文类),考生在报名时需选择其中一个科类报考。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在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除选报艺术科类以外,还需同时选报参加艺术专业考试的一个类别(专业考试类别分为:美术类、声乐类、器乐类、舞蹈类、主持与播音类和书法类)。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在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除选报体育科类以外,还需同时选报参加体育专项技术考试的一个项目(专项技术考试的项目为:女子100米栏、男子110米栏、200米、400米、1500米、铁饼、铅球、标枪、跳高、跳远、男子三级跳远、体操、乒乓球、篮球、排球和足球)。
(2)确认本人的会考信息。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考生,在报名系统中填报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后,系统将自动显示考生本人的会考考籍号、姓名、相片等信息,请考生务必认真校对;没有会考考籍信息的,应按有关要求办理考籍补建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考籍号、姓名、相片等与本人实际情况有不一致的,须向报名点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考籍信息更正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往届生”、“中职生”、“省外借读生”、“在省外学校毕业的其他考生”以及“高三年级转入本省的考生”等在报名系统中填报考试科类后,要认真校对系统显示的参加基础会考的考试科目(选报文史类和艺术类的考生需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科目的基础会考;选报理工类和体育类的考生需参加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科目的基础会考)。高二年级参加基础会考时因违规被取消部分学科成绩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如果申请更改基础会考科目,所改报的基础会考科目数量只能与高二年级参加基础会考时取得成绩的科目数相等。
(3)“省外借读生”还应填写本人在我省小学或初中的就读情况。
(4)“异地高考”考生还应填写本人在我省小学或初中就读情况,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居住、工作及缴纳社保情况。
6.报考体育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非英语专业、职教师资专业等提前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也必须在报名期间按照报名办法和要求参加高考报名。
7.考生须在4月1日至28日期间,登录省考试局网站查询本人报名资格的审查结果。
(六)考生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所有考生均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引进优秀人才子女”、“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或仅可报考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的本省户籍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考生本人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的,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并经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确认的证明两者关系及说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原因的证明书。
外国侨民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和本人护照。
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养父母的,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的裁决书的原件、复印件。
(2)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本人的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的可提交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仅可报考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的本省户籍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参加基础会考时填报的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交所在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和更改身份证号码的证明。
(3)本人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尚未领到毕业证书的应届考生,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其中,本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应届考生由毕业学校向所属市县招生办出具有学校校长、年级长、班主任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毕业生名册。
(4)《海南省普通高考报名材料清单及诚信承诺书》。
2.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往届生、“中职生”、“省外借读生”和在省外学校毕业的其他应往届考生需另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材料。
(2)《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需提交)。
(3)《海南省普通高考“中职生”报名资格审核表》(“中职生”需提交)。
3.符合“异地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生及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居住的材料
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或经暂住地派出所确认的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同时证明考生和法定监护人的关系)。
(2)考生本人在我省就读的学籍材料
符合“异地高考3个6”报考条件、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需提交:海南省初级中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初中阶段学籍审查表》;《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高中阶段学籍审查表》。
符合“异地高考2个12”报考条件、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需提交:海南省小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小学阶段学籍审查表》;海南省初级中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初中阶段学籍审查表》;《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高中阶段学籍审查表》。
申请报考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的需提交:海南省初级中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高中阶段学籍审查表》或《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籍审查表》。
申请报考本省高职专科学校的需提交:在我省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就读经历的证明。
(3)考生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材料
《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法定监护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审查表》。符合“异地高考2个12”报考条件或仅报考本省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可不提交此表。
(4)考生法定监护人的从业材料
考生法定监护人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从业单位开具的从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从业证明。
4.我省普通高考照顾加分政策按照省教育厅琼教〔2015〕14号文件执行。申请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须提交的材料分别有: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且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或在本人户籍所在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市县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毕业学校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为: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陵水县、昌江县和乐东县。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为:儋州市的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礼纪镇的原新梅乡、长丰镇的原牛漏镇以及南桥镇、三更罗镇和北大镇(含禄马乡);屯昌县的南坤镇。
(2)烈士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复印件。
(5)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提交县级以上外事侨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三侨生”审核表》。
(6)台湾籍考生:提交县级以上台办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台湾籍考生审核表》。
(7)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8)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驻琼部队副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考生法定监护人在三沙部队工作的起始时间)。
(9)农村人口独生子女考生:提交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农村人口独生子女考生审核表》和家庭人口信息卡。
(10)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满五年(“引进优秀人才子女”和“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
①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汉族考生的加分资格,由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报名时提供的户籍和学籍材料确定考生的加分资格。
②户籍满三年的“引进优秀人才子女”:提交《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引进优秀人才子女审核确认表》。
③户籍满三年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提交考生法定监护人驻琼部队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书上应写明法定监护人的军人身份及其与考生的关系,贴有加盖骑缝公章的考生本人相片,并有出具证明人、盖章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和联系电话)。
④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汉族考生审核表》。
(1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提交《海南省普通高考获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优胜者审核表》及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二级运动员证书原件、复印件。
(1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1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考生:提交教育部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1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15)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16)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应届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17)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二级运动员证书原件、复印件。
具有(1)至(10)项特征的考生,在2015年及以前高考报名时已经提交过有关材料且已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确认享受加分资格的往届考生,可以不用提交相应项要求的材料,但这些考生需提交《往届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登记表》。具有(11)至(17)项特征的考生,须是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取得相应项目的有关奖项、名次和称号。
5.“省外借读生”中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考生,需提交《省外借读生在本省小学、初中毕业情况审核表》,小学或初中毕业证书以及经省教育厅审批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审批表》。
6.“引进优秀人才子女”中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考生,需提交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引进优秀人才子女审核确认表》。
7.“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中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考生,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驻琼部队的海南省军区、92830部队、63790部队、92458部队、92730部队、91800部队、92474部队、91959部队、91003部队、92304部队、92961部队、91922部队、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武警海南省总队、省边防总队、省消防总队、省海警总队以及省警卫局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书上应写明法定监护人的军人身份及其与考生的关系,贴有加盖骑缝公章的考生本人相片,并有出具证明人、盖章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和联系电话。
(七)报名资格审查
根据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我省考生的高考报名资格、申请享受政策加分资格、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实行“按部门、分项目”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审查、确认办法。
1.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并审查考生的学历、学籍和考生在校实际就读情况,确认考生的报考资格和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1)检查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是否完整、齐全,不完整、不齐全的当场退还考生所提交的所有报名材料,并通知考生在报名期间补齐后重新申报。检查考生《海南省普通高考报名材料清单及诚信承诺书》上所打钩的项目是否与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是否在“诚信承诺书”栏目签名。核对考生提交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将证件原件当场退还给考生本人,留存其证件复印件和其它报名材料,并在其复印件上签署核对人姓名。
(2)负责收取考生的考试费等,分发报考卡;对申请报名参加基础会考的,还要收取其基础会考考试费。
(3)负责现场采集所有考生相片和非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考生二代身份证的电子相片等信息。
(4)负责对考生的报名资格做出审查意见。根据报名条件审查考生和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考生的学籍和学历材料及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考生的报名资格做出“同意报考”或“同意报考,但不能报考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的院校”、“同意报考,但只能报考本省的高职专科学校”、“同意报考,但需待审不限报资格”、“不同意报考”的审查结论,并分类列名册报经市县教育局分管招生的负责人审批后,由市县招生办主任在报名系统上做出审查意见。对“同意报考,但不能报考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的院校”、“同意报考,但只能报考本省的高职专科学校”和“不同意报考”的考生,市县招生办应通过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考生本人确认。对经审核同意报考的考生,打印《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报名表》给考生签名确认,并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
(5)依据考生提交的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有关材料,在报名系统点击考生的特征信息。
(6)依据考生户籍材料中的本人及监护人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入户的时间、学籍材料中考生毕业的学校,确认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汉族考生是否符合“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汉族考生”的加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报名系统相应的位置作“确认”标志,并将确认的考生名单下载造册加盖招生办公章后报省考试局备案。
(7)负责整理、报送报名材料。负责将考生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的复印件交公安部门审查;对不在本市县报名而户籍却在本市县的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打印户籍有关情况表送交本市县公安部门审查,户籍审查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2016
年高考报名考生户籍审查工作的通知》(琼教〔2015〕104号)执行;将考生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材料交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将考生提交的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材料分类、整理后上送省考试局。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除按规定需装入考生纸质档案的以外,其余材料由市县招生办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为3年。
(8)负责比对考生的报名信息。报名结束后,将考生的高考报名信息与会考考籍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对姓名、身份证号、考籍号、毕业学校等信息不一致的考生要进行分类统计并进一步调查落实确认。
2.市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确认考生及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居住证或暂住证、外国人和外侨居留证及护照等内容。
3.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查本地区考生法定监护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查、确认“引进优秀人才子女”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5.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的加分资格。
6.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查确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的加分资格。
7.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农村人口独生子女考生的加分资格。
8.省对台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查、确认台湾省籍考生的加分资格。
9.省民政厅负责审查确认烈士子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和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的加分资格,以及“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10.省教育厅负责对各市县教育部门审查考生学历、学籍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审查、确认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体优生等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应届考生的资格;审查、确认“中职生”(含在省外学校毕业的“中职生”)的学籍;复查“省外借读生”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11.省考试局负责汇总、分类、整理各市县上送的各类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考生的有关材料。省考试局应在3月5日前将各市县招生办上送的各类材料汇总、整理、分类后,分送省内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于3月30日前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将审查结果打印、签名(审查工作的责任人)、盖章后移交给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应在4月1日后在网上分批公示各部门的审查结果信息,公示结束后,将考生的加分信息和不限报信息加载到考生的电子档案。
(八)报名资格、考生相片公示
在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应届考生由市县招生办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同班同学”名单及班级同学电子相片,加盖公章后,由各学校在考生所在班级张榜公示,其余考生的报名资格及电子相片在各市县招生办的办公地点公示。报名资格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6个学期的就读班级、审核结论及市县招生办的举报电话等,并在学校内和报名点设立举报箱。考生相片公示内容包括:考生相片、报考卡号、姓名、性别、相片采集人及市县招生办举报电话等。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中职生”、“异地高考”考生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毕业学校、民族、享受政策照顾加分项目、法定监护人姓名、审查部门责任人和审查部门的举报电话等。报名资格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值班,受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举报。
二、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办法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在校补习的往届生由补习学校,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应届考生记入毕业生登记表中,往届考生记入《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均须根据报名所在市县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逾期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考生自行到医院体检或复检的结论不予承认。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琼教办〔2015〕105号)要求,成立由教育局牵头,卫生局、招生办、体检医院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体检工作。
四、考生档案的建立
(一)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
1.考生电子档案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和考生的诚信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2.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考生负责自行上网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市县招生办负责采集考生的电子相片并会同体检医院采集考生的体检信息;省考试局负责采集考生的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和考生的诚信信息,并汇总考生的各类信息,组建考生的电子档案。
3.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确认。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确认,志愿信息由本人在填报志愿系统中确认;体检信息由市县招生办和体检医院共同采集并确认;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由省考试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确认。
4.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专用信息,省考试局和各市县招生办要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考生的电子档案作为录取依据仅提供给高等学校,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立
1.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
(1)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为:①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报名表,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③海南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登记表,④综合素质评价综合信息表(根据5个学期素质评价生成的综合评价表),⑤海南省普通高考、基础会考成绩单,⑥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
(2)本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为:①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报名表,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③毕业生登记表,④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考登记表,⑤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有关的学籍材料,⑥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⑦海南省普通高考成绩单。
(3)省外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为:①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报名表,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材料(学籍材料内容与本省普通高中的应往届考生和“中职生”规定的大致相同,主要包括考生本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材料),④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⑤海南省普通高考成绩单。
2.考生纸质档案的组建、保管及要求
(1)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就读学校负责组建和保管;其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报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负责组建和保管。档案材料要内容齐全、完整,无错漏。考生的纸质档案应在高考录取前建立。所有考生的档案袋均需在袋口处粘贴《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档案密封条》,并由档案保管单位加盖骑缝印章。
(2)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制度,认真履行档案移交手续。未被录取或录取后未到学校报到的考生档案,由档案保管单位统一保管。
(3)考生纸质档案的移交。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并在入学报到时自行携带和移交给被录取的学校。考生领到本人的纸质档案后应妥善保管,严禁擅自启封。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因擅自启封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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