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稳岗补贴政策,天津稳岗补贴政策文件说明
天津落户宝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精神,现就完善本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等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申请补贴年度在岗职工总数的50%,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补贴到期后生产经营仍存在困难的,可以在申报补贴的次年,再度申请享受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同一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最多享受三次
三、补贴申请条件
(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满两年。
(二)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以下同)没有裁员,或年裁员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
(三)近两年实施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等产业结构调整措施,或生产经营出现困难。
四、补贴申请程序
列入市政府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范围的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填报《用人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表(一)》(附件1);其他企业向参保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用人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表(二)》(附件2)。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稳岗补贴申请报告;
(二)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等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首次申报补贴时应提供国家、本市及区国资、发改等部门的相关批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或再次申报补贴的企业,应提供本年度及前两年度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对本年度及前两年度的利润、销售收入、资金困难情况出具的审计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三)当年和上年度《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
(四)最近一月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五)稳岗措施实施情况的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补贴审核拨付
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实施情况,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利润、销售收入和资金情况。
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用人企业;区人力社保部门应于每月末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汇总报送审核合格的企业稳岗补贴资金需求,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拨付补贴资金,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向用人企业一次性拨付。
六、监督检查
(一)企业应确保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承办补贴审核的会计事务所应按照职业准则、规则及相关要求,客观真实地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区人力社保部门应积极受理企业的补贴申请,严把审核关,审核情况纳入年度就业目标考核。同时,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享受补贴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监测,对申领补贴后六个月内出现裁员的企业应追回补贴资金。
(四)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县补贴审核情况和企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于核查发现问题的,扣减就业考核分数、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审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七、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所称“裁员”,是指企业因协商一致、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及由单位提出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通知所称“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是指企业近两年经营连续亏损,申报补贴年度销售收入同比下降30%以上,资金周转出现困难。
(二)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保障。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