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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有哪些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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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重庆河道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明确街道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新修订的《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涉及河道规划、河道保护、河道治理、河道利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河道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释放了基层行政单位的河道监管压力、删除了与上位法规定重复的部分条款。

新修订的条例将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河道治理、监督涉河建设施工的主管部门明确为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处罚、长江干流以外河道采砂审批、保护堤防护岸安全的主管部门确定为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责任作了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应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区县(自治县)市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城镇河道垃圾的清理,保持河道整洁;将河道清淤的职责赋予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等行政部门。

山西: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保障、具体操作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全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其对女职工的保护可说是最基本的保护,所需费用非常少,有些措施甚至都不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经济支出,比如“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知名度,还能增强女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不会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负担。

《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保护措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对提高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

《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江苏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江苏省司法厅24日召开会议宣布,《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截至目前,江苏已建立调解员队伍达13万余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800余家。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却长期遭遇群众知晓度不够等问题。

据了解,自2010年以来,江苏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240多万件。近年来,每年受理该类案件超16万件。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新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在此背景下,《条例》应运而生。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周红养介绍,此次江苏省出台的《条例》是在人民调解法的基础上,依据本省特点,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和细化。例如,规范了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的设立和运行机制、强化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等。

广东: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中国第一部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日前表示,《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这是中国第一部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愈发重要。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统计,仅从2010年到6月底,广东省侨办接受的来信来访来电中涉及侨房问题的共2059宗,占整个来信来访来电数的36.3%,其中属拆迁纠纷的占1554宗,占侨房问题的75.9%。此外,华侨对退休待遇、回国定居、子女教育等难题的反映也比较多。

针对华侨遇到的种种问题,《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分别对华侨政治、人身、社保、生育、教育、财产、投资、捐赠等八个方面权益的保护做了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特别提及“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广东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参照本条例执行。”该条规定使得《条例》的覆盖对象范围更广,发挥效力的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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