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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安徽养老金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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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安徽养老金调整方案,目前可以参照2017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届时第一时间为您公布2018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4号)精神,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对象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对象为办理退休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中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应当办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属于调整对象,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执行。

4.企业退休人员中按原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5.事转企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和国有企业办医院退休人员分别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执行。

二、关于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

6.企业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不包括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各种补贴或补助。

7.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缴费年限指其本人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缴费年限包括其本人9月30日前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和10月1日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8.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包括教护基本工资提高10%后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打折后的警衔津贴和海关津贴、退休后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在按皖政〔2015〕12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前,暂按“预发”的退休待遇确定(待遇项目与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相同),待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认定标准

9.对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审批其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为准。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10.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待参保后再按规定结算。

五、其他

11.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计发基数;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暂纳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计发基数,待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明确后再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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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将调整受益?

国务院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

将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今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定额调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定额调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3元。

2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7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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