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历年养老金调整标准
2016每月增加65元(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调整
2015每月增加125元(2×缴费年限)
2014每月增加95元(2×缴费年限)
2014每月增加90元(2×缴费年限)
2012每月增加100元(2×缴费年限)
2011每月增加90元(1.5×缴费年限)
2010每月增加80元(1.5×缴费年限)
2009每月增加65元(1.5×缴费年限)
2008每月增加55元(1.5×缴费年限)
2007每月增加90元(85周岁及以上:330元80-84周岁:260元75-79周岁:180元70-74周岁:140元)
2006每月增加85元
2005每月增加75元
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养老金并轨”后的参保范围、保费征缴、待遇支付等相关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参保范围
即,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未按照相关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保费征缴
养老保险费征缴中涉及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当年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其中机关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中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起薪当月的基本工资核定。
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扣除从个人账户中已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含应从个人账户中列支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待遇支付
《实施意见》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暂维持不变,仍按国家、省现行干部管理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所谓《实施意见》,即我省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实施前后的时间划分,以10月1日为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