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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烟台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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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烟台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及流程一览

购买商品房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3、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

(1)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

提取流程

1、职工根据所需提取用途准备对应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资格;

3、支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

12.异地求学的;

13.失业2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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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3、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

(1)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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