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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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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近百万乡村医生,长期以来扎根农村,承担着农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内江市副市长陈朗在调研中发现,当前乡村医生面临年龄老化、收入降低、学历水平低等问题,人员减少、队伍不稳定。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医生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确需筑牢。”陈朗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确定政府补助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标准,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较长的,在确定基准年限基础上,每增加3年或5年可提高一个档次给予补助。同时,明确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政策,建议采取国家支持,省、市、县分别补助,乡村医生个人承担的组合方式,参照当地个体参保人员最低档缴费额。

针对当前乡村医生总体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学历偏低等问题,陈朗建议:由国家设立专项经费,委托医学院校,针对农村户口高考生,开设大专学历以上的农村医学专业学科,签订定向协议,实行村来村回,并将订单定向医学毕业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委托医学院校,面向目前在岗的乡村医生举办免费学历培训班;对边远乡村、收入低于当地乡村医生平均收入标准的村医,由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我市将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核定乡村医生名额,力争新进的乡村医生总体具备全日制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积极落实乡村医生各项待遇,建设一支素质高、留得住、干得好的乡村医生队伍。

《意见》指出,新进乡村医生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同制聘用,与此同时,《意见》还规定各地要通过多形式确保乡村医生得到岗位培训机会,并给予一定的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意见》明确了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

对于广大村医关心工资待遇方面,《意见》规定,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收入待遇由乡镇卫生院实行绩效管理并统一组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按原政策落实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对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县级财政给予养老补助。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持有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卫生室累计执业达到10年,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人/月。(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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