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一、加强政策实施衔接
(一)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政策。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每年根据我省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补贴标准),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孤儿、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县级扶贫部门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孤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信息比对后,将数据提供给同级的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所需补贴资金拨付给人社、卫生部门,确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群众资助率达到100%。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通过当地财政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全额资助。建立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每年按照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增加额度,同步增加每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二)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统筹考虑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低保标准等,制定大病保险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倾斜的具体办法,明确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的量化要求,实施精准支付,提高困难群众受益水平。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大病患者需求、筹资能力等实际,合理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将对困难群众的倾斜照顾措施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与承办机构签订合同,确保部署实施。
(三)落实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政策措施。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信息,协助建立大病救治和慢性病签约管理服务台账,协助开展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
(四)完善和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1号),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按其所属于《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规定的救助对象类别,享受相应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重特大疾病确认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低者确定。逐步提高医疗救助年封顶线,至2020年,重点救助对象年救助封顶线提高至不低于30000元。
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结构,稳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占比。落实分类分段救助政策,综合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等因素,科学设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原则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均计入救助基数。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应参照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困难群众合规医疗费用之外的自负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
2018年大病救助标准有哪些变化呢?其报销比例是多少呢?报销范围有哪些?具体整理如下:
大病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4.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大病救助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大病求助群体
1.社会散居孤儿;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3.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
4.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5.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6.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7.城乡低保对象;
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大病救助范围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大病不予求助范围
1.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2.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3.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4.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