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江西保监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大疾病救助作出部署。
根据《实施意见》,医疗救助对象进一步扩大,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为6类人群: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施意见》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认定给出了具体量化标准,即指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
《实施意见》细化了资助参保参合人群,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全额资助。
《实施意见》调整了医疗救助标准,明确: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100%给予救助。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常规住院救助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统一调整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7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将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因重大疾病住院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8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增加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认定家庭财产收入支出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救助起付线。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规定救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可根据患者的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设置救助门槛,分类分档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实施意见》要求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并明确规定,取消重大疾病病种限制。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增加了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作用,对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将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对医疗费用刚性支出特别重大的,将再给予特别救助。《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在实施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过程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将按一定比例直接给予救助。
参合农民:门诊特殊治疗医药费可按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为了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压力,在江西,卫生部门对大病有专门的补偿政策。如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
除此之外,在各统筹地区可选择以下疾病列入门诊大病的补偿范围: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慢性肾病、恶性肿瘤等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3000元。
各统筹地区还将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气管医治病人在门诊特殊治疗的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城镇居民:超范围以外医疗费大病补充医疗不报
而在我省,城镇居民除了享有基本医保外,还享有大病补充医疗一块。去年8月,为减轻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费用的负担,我省出台了《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此举惠及690多万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据介绍,城镇参保居民如发生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由居民补充医保按照不低于下列规定标准支付: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转外诊70%。
不过,在参保年度内,居民补充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含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而超出“三个目录”范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相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不予支付。
大病救助:晚期大病患者最高可获5000元救助金
随后,三思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对于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0%以内的“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重大疾病,经过调查核实,可实施一次性的大病医疗救助。
如果这些病人病情处于晚期,医治无效,拒绝到医院接受治疗,经本人申请,还可获得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但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2018年大病医保能救助哪些病?补助多少钱?
大病医保一般包括哪些病?
目前大病医保包括了44种疾病,详情如下: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心脑血管内支架置入术后、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肢端坏疽、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发性(皮)肌炎、脂膜炎、癫痫、帕金森氏病、多发性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
白塞氏病、系统性硬化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过敏性紫癜并肾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脑垂体瘤、尿崩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纤维化、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异常增生综合症。
特发性肺纤维化、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肾病综合症、慢性心功能不全、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糖尿病合并心、肾、眼、神经病变;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血管并发症;脑卒中后遗症、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乡居民每年缴纳大病医保,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凡是在报销范围内的大病,都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