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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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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入户中山的两个政策。

目前入户中山的政策有:

一、稳定就业入户

有房产的非中山户籍人员:

入户条件:连续居住满3年+连续参保满3年,即可申请入户。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都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

二、人才入户

1、学历入户

(1)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

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45周岁以下

注:“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是指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在企业或任职单位连续实际参保12个月(不得中断)

(2)本科学历,45周岁以下;

(3)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55周岁以下;

(4)有教育部承认学历或者学位中国籍留学归国人员

2、具有经市人社局核定的中级职称或高新技术企业急需的初级职称,4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职称,5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有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

(1)中级职业资格,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45周岁以下;

(2)职业、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指取得毕业证未满1年的)有中级职业资格,25周岁以下;

(3)高级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45周岁以下。

注:如果在中山有房产的,可以申请独立户口,户口落在房产名下;没有房产可将户口落户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镇区人才公共户、工作地居委会集体户或申请人父母在本市名下的住房。

入户是为了获得更好的资源,包括教育、医疗、保险等。

市外迁入

1、稳定居住入户

2、投靠入户

3、投资入户

4、纳税入户

5、荣誉人员入户

6、人才入户

7、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

8、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9、随军家属入户

10、退出现役(复员、退伍、退兵、转业)恢复户口

11、学生入学、毕业或退学、休学,外嫁女回原籍入户

12、收养小孩入户

13、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恢复户口

1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15、港澳人员回大陆定居复户

16、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

17、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18、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恢复户口

19、虚假户口注销后迁入真实户口

20、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迁出市外

1、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在异地居住及录用、招聘、调动等迁出

2、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

市内迁移

1、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2、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3、直系亲属投靠、迁移

4、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父母房产

5、收养本市户籍小孩户口迁移

6、空挂户迁移

市外迁入,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申请条件

有房产的非中山户籍人员:

入户条件:连续居住满3年+连续参保满3年,即可申请入户。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都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

无房产的非中山户籍人员

入户条件:连续居住满5年+连续参保满5年+合法稳定住所,即可申请入户。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 户口登记在辖区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1.办理条件:

在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没有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稳定住所(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居住辖区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申请人需在《居住证》签发镇区申请落户,且最近应在该镇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以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附件1)。

(3)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居住凭证:居住证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居住流水单据(加盖公章)。其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连续居住满36个月的凭证;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连续居住满60个月的凭证。

(4)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参保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连续参保满36个月的凭证;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连续参保满60个月的凭证。

*申请人工作单位有总公司-分公司设置且申请人受总公司安排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保属总公司统一在外县市购买的,应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保统一由总公司购买的情况说明(加盖总公司公章)及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的有效在职证明(加盖中山分公司公章)、中山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在总公司连续参保36个月或60个月的参保凭证。

(5)申请人在本市的住房证明: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家庭)住房证明》或《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样式见附件2)。

没有自有住房的,还应提供落户地社区(居委会)集体户户主首页。

(6)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附件3)。

有父母随迁的,提供申请人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该证遗失且无法补办、婚姻登记部门无法出具婚姻状态证明的,由申请人父母亲填写婚姻状态声明书,下同)、亲子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户籍档案底册能体现关系的无需提供,下同)。

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附件4)。下同。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指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下同)申请。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省外户籍人员迁入申请、随迁小孩年龄在15-20周岁的,由市局审核。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周岁的,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核。

审核时限:①由市局审核的,2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其中:分局审核18个工作日、市局审核8个工作日、户政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②由分局审核的,18个工作日内办结,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5.注意事项:

(1)受理窗口在审核入户申请资料时,应核验申请人提交的住房产权证明上登记的房屋用途是否登记为“住宅”或“商住”(纯住宅)。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或对《不动产登记证》记载信息有疑问的,应及时征询自然资源部门意见予以明确,并将征询情况附在申请材料里存档。登记户口的具体住房解释见本指引“补充说明”。下同。

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间)房屋的,只允许符合入户办理条件的其中一名产权人入户(入户申请人由产权人自行协商),其他产权共有人须提供放弃入户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或持产权共有人居民身份证在受理窗口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如非直系共同购买的产权人仅有共同产权的这套住房且都符合入户政策,需要申请入户的,出具《家庭住房证明》核实唯一住房的,该住房可登记其中一户产权人户口,其他产权人可将户口登记在房子属地居委会集体户。下同。

农村宅基地住房多层且为申请人兄弟姐妹名下产权,产权人有且只有唯一此套宅基地住宅,产权人符合入户政策且都需申请迁入户口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产权人及家属均在同一栋房屋共同居住,可受理落户该房产申请。下同。

(2)连续居住、连续参保时间:指在36个月或60个月内累计断开时间不得超出3个月(或93天)。超出(不含本数)的,视为不连续。经社保部门同意社保补缴的,参保期限可计算在连续时间内。

(3)连续参保证明由申请人在社保部门窗口或自助机自行打印。鼓励申请人自愿提交连续居住的凭证,不愿提交的,由受理窗口内部协查(协查结果不符合连续居住年限的,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协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住房证明应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出具,申请人可自行在自然资源部门窗口查询或自助机上打印。申请人不愿提交的,受理窗口可应申请人要求发函协查(协查结果不符合住房条件的,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协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4)申请人社保由总公司统一在市外购买的,窗口部门应认真核验中山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期内、参保单位是否一致,总公司、分公司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未能提供中山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或总公司、分公司不具备关联性的,不予认可委派关系。

(5)没有自有住房但在我市连续居住、连续参保满3年的人员,如能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可将户口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但须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房产所有人须出具书面同意声明书(附件5)。下同。

(6)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符合没有自有住房但在我市连续居住、连续参保满5年的人员,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统一落户居住辖区居委会集体户。落户时应按《广东省居住证》(中山签发)所属镇区申请,并在该镇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居住登记回执》不能视为连续居住凭证。租住在公租房(指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公租房和经政府认可、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投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且符合入户政策的市外人员,按“两个5年”政策操作。

(7)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随迁小孩属国外院校就读的,还应提供在国外院校就读的相应佐证材料如学籍证明中英文翻译件、出入境证件和记录等,下同。

投靠入户

申请类别

配偶、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

1.办理条件:

①进一步放宽共同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夫妻投靠不受婚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的限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放宽至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

②本市户籍且有自有住房的老人,因年迈体弱或身患重病且本市无其他子女共同生活(照顾),需要外县市户籍已婚成年子女(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照顾的,允许其中一名成年子女照顾父母申请投靠,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一并随迁,户口迁入父母自有住房。

2.申请夫妻投靠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明。

如住房产权属被投靠人父母亲名下的,应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房产产权人出具的《知情同意书》。

(4)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3.申请父母投靠子女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

(6)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亲子关系证明。

(7)如投靠人所生或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一并随迁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投靠人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4.申请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被投靠人代写)。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父母已离婚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5)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投靠人属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的,还应提供未婚声明、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5.成年子女投靠(照顾)父母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4)公安机关经走访调查后出具的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共同生活的意见。

(5)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被投靠人的亲子关系证明。

(7)投靠人的住房证明。

(8)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6.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7.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省外户籍人员迁入申请、随迁小孩年龄在15-20周岁的,由市局审核。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周岁的,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核。

审核时限:

①由市局审核的,2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其中:分局审核18个工作日、市局审核8个工作日、户政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②由分局审核的,18个工作日内办结,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8.注意事项:

(1)投靠入户原则上应以被投靠人拥有自有住房为首要、必要条件。以下情形可按如下规定操作:

①申请夫妻投靠,被投靠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有自有住房但被投靠人户口在其父母亲房产地址的,被投靠人户口可不迁移至自有住房,投靠人户口直接落户至自有住房(单独立户);如被投靠人提供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被投靠人户口与其父母在同一本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属房屋产权为被投靠人父母亲),投靠人户口可随被投靠人申请夫妻投靠,将户口登记在被投靠人父母房产,但已入户父母亲房产的子女如落户后在本市已购买自有住房,须将户口迁移至自有住房。

②申请父母投靠子女,如被投靠人的住房产权属其父母亲的,被投靠人配偶的父母暂缓投靠。投靠人通过投靠子女入户我市,投靠人的父母再申请投靠的,应当提供该投靠人或配偶名下的自有住房证明。被投靠人父母已离婚(或再婚重组了两个家庭),现父母双方都申请投靠子女入户的,允许其中一方申请投靠。

③申请子女投靠父母时,已经办理了随父或随母户口登记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现要求投靠另一方的,亲生父(母)亲双方应主动到受理窗口签署《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一方无法到现场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婚生子女父母离婚后情形参照执行。

夫妻离婚后婚生子女申请投靠抚养权属方,抚养权属方户口为家庭户的,不受有无自有住房限制;抚养权属方户口属集体户口的,暂缓投靠。

④申请投靠户口迁入被投靠人父母房产的,如房产产权人健在的,只由产权人出具《同意知情书》;产权人已死亡的,对该房产有继承权的权利人应全部出具《同意知情书》。

(2)落户至集体户的,配偶、子女应出具在本市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可申请一并随迁,暂缓投靠。

(3)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抚养成长,且未成年人非特殊情形不能单独立户,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不能以父母投靠子女的方式申请将户口迁入未成年子女户口地址。

(4)房屋产权属父母亲,产权人子女拟按入户政策条件申请户口迁入该房产,如该房产已登记了其中一个子女及家庭成员户口,应核验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证明是否显示没有住房。如有住房的,该申请人及家属户口应登记在自有住房;如无,可受理,申请人与户主的关系按实际关系登记。

投资入户

申请条件

实缴资金达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5个;实缴资金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再一次性给予当年入户指标5个;属规上限上、十二行业(以市统计局的分类界定为准)且年营业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2个;服务型企业含基建类项目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2个。

1.办理条件: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相应入户指标:实缴资金达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5个;实缴资金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再一次性给予当年入户指标5个;属规上限上、十二行业(以市统计局的分类界定为准)且年营业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2个;服务型企业含基建类项目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2个。

入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入户指标不累积,逾期自动作废。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入户人员为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年龄应为45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工作至少满一年(以本市社保为凭)。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亲笔签名、按指模)。

(4)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5)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

(6)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7)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集体户管理单位公章)、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附件6),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8)申请企业出具的《使用入户指标同意声明书》(附件7)。

(9)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还应出具申请人在该企业工作并参保一年以上的参保凭证。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省外户籍人员迁入申请、随迁小孩年龄在15-20周岁的,由市局审核。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周岁的,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核。

审核时限:

①由市局审核的,2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其中:分局审核18个工作日、市局审核8个工作日、户政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②由分局审核的,18个工作日内办结,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5.注意事项: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未能显示实缴到位资金金额的,还应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随附会计师事务所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使用入户指标同意声明书》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无需由申请企业全体股东签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前,应自行向股东沟通汇报,一旦签名盖章,视为股东已知情和同意。

(3)入户申请人为企业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受理窗口应核验申请人年龄是否在45周岁以下。

(4)申请人搭户时,户口应随被搭户人的户口地址,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不能搭户至被搭户人没有登记户口的其他房产地址。被搭户房产产权人无法亲临受理窗口签名确认的,应提供委托公证或律师见证书。

纳税入户

申请条件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相应入户指标: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属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市总部经济企业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5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1000万-5000万元(最高值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0万-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1个。

1.办理条件: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相应入户指标: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属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市总部经济企业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5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1000万-5000万元(最高值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0万-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1个。

入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入户指标不累积,逾期自动作废。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入户人员为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年龄应为45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工作至少满一年(以本市社保为凭)。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亲笔签名、按指模)。

(4)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5)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纳税证明:上一自然年纳税额达到纳税入户金额标准的,提供上一年自然年度的纳税完税证明;上一年度纳税额达不到纳税入户金额标准的,可出具自提交入户申请资料当月起该企业最近12个自然月的纳税完税证明。

纳税入户企业属我市总部企业的,提供市政府颁发的《总部企业认定证书》;没有证书的,提供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总部企业认定名单的文件。

(6)申请企业出具的《使用入户指标同意书》。

(7)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

(8)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9)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还应出具申请人在该企业工作并参保一年以上参保凭证。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省外户籍人员迁入申请、随迁小孩年龄在15-20周岁的,由市局审核。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周岁的,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核。

审核时限:

①由市局审核的,2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其中:分局审核18个工作日、市局审核8个工作日、户政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②由分局审核的,18个工作日内办结,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5.注意事项:

(1)纳税金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含有效的电子证明)(附件8)为准,但不含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及非申请企业名义缴纳的税种、税额。

(2)纳税入户指标根据纳税额确定是否每年重复使用。只有一次性入户指标的企业用完入户指标后,在纳税额未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得再申请使用入户指标。拥有一次性入户指标的企业使用完入户指标后,若次年起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再申请使用入户指标。

(3)申请人提供的纸质电子缴税凭据为自行打印,受理窗口有疑问的,应主动向税务部门申请核验。

(4)《使用入户指标同意声明书》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无需由申请企业全体股东签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前,应自行向股东沟通汇报,一旦签名盖章,视为股东已知情和同意。

(5)入户申请人为股东或配偶、子女的,不需核验我市参保证明;入户申请人为股东旁系亲属或企业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核验我市参保证明。申请人为企业优秀员工、中层以上骨干的,受理窗口还应核验申请人年龄是否在45周岁以下。

(6)申请人搭户时,户口应随被搭户人的户口地址,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不能搭户至被搭户人没有登记户口的其他房产地址。

(7)申请纳税入户的企业和申请人落户房子不在同一镇区的,到申请人房子所在地分局提交申请;没有自有住房的,在申请企业所在地分局提交申请。

(8)受理窗口在受理投资、纳税入户申请时,应将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机构代码编号录入受理审批系统。

荣誉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

在我市荣获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国内户籍人员,可申请入户中山。

1.办理条件:

在我市荣获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国内户籍人员,可申请入户中山。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在我市荣获的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相关证书(或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文件)。

(4)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

(5)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省外户籍人员迁入申请、随迁小孩年龄在15-20周岁的,由市局审核。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周岁的,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核。

审核时限:

①由市局审核的,2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其中:分局审核18个工作日、市局审核8个工作日、户政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②由分局审核的,18个工作日内办结,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5.注意事项:

(1)荣誉人员入户资格三年内有效(以文件印发或荣誉证书上的日期为准)。逾期不申请入户的,视为自愿放弃入户资格。

(2)荣誉人员入户资格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可转让、出售给他人或转移给荣誉获得者的亲属使用。

(3)在入户资格有效期内,如荣誉获得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判决或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入户资格自动失效。

人才入户

申请类别

1、到我市报到的高校及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户口不在学校但已在我市非教体系统落实工作单位的外省生源毕业生

户口不在学校但已在我市教体系统工作的本省生源毕业生

户口不在学校但已在我市教体系统工作的外省生源毕业生

户口在学校且已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2.我市企业聘用并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列人才:

(1)具有教育部承认学历的人才。

(2)具有经市人社局核定的中级职称或高新技术企业急需的初级职称,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3)取得有效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4)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员。特殊专业技能须由用人单位正式提出,必须按照以上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核定。

3.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有创新创业项目落户我市的紧缺适用人才可适当放宽入户条件

4.高新技术产业、“新三百”企业紧缺适用人才

1.到我市报到的高校及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1)户口不在学校但已在我市非教体系统落实工作单位的本省生源毕业生

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申请人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

②申请人《报到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广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材料(由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民警登录该系统核查申请人毕业信息后打印、加具审核意见后盖章)。

(2)户口不在学校但已在我市非教体系统落实工作单位的外省生源毕业生

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申请人《报到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②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广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材料。

(3)户口不在学校但已在我市教体系统工作的本省生源毕业生

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申请人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介绍信》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用人单位签名加意见并加盖公章)或《同意办理落户的函》(附件9)。

②申请人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

③申请人《报到证》(复印件应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户口不在学校但已在我市教体系统工作的外省生源毕业生

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申请人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介绍信》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用人单位签名加意见并加盖公章)或《同意办理落户的函》;

②申请人《报到证》(复印件应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户口在学校且已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申请人《报到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②申请人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

③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广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材料。

2.我市企业聘用并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列人才:

(1)具有教育部承认学历的人才。

(2)具有经市人社局核定的中级职称或高新技术企业急需的初级职称,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3)取得有效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4)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员。特殊专业技能须由用人单位正式提出,必须按照以上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核定。

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③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人才入户审核表;

④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⑤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⑦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3.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有创新创业项目落户我市的紧缺适用人才可适当放宽入户条件

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③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紧缺适用人才的相关证明(或审核表);

④紧缺适用人才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从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月份);

⑤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⑥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⑦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4.高新技术产业、“新三百”企业紧缺适用人才

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③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人才入户审核表;

④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

⑤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⑥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5.受理窗口:

非干部身份人才落户、技能人才引进落户的,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落户地镇区公安窗口申请;其他人才入户申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6.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省外户籍人员迁入申请(含非干、技能)、随迁小孩年龄在15-20周岁的,由市局审核。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周岁的,由分局窗口核验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当场受理(或办结)的应当场办理(或办结);需要审核的,窗口、治安大队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核。

对年龄在18-20周岁的省外户籍申请人或年龄在15-18周岁的省外户籍随迁人员,市公安局“审批办”应认真仔细详实核验信息真伪。

审核时限:原则上人才入户应当场受理(或办结)、当场打印《准入迁入证明》(省外)或录入全省“一站式”迁移系统(省内)。应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应主动简化放宽,对没有《报到证》的,审核毕业证。市人社局已经审核审批确认人才身份的,公安窗口无需重复审核审批申请人的人才资格,仅核验入户所需证明材料真实性、齐全性。

其中:

①由市局审核的,2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其中:分局审核18个工作日、市局审核8个工作日、户政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②由分局审核的,18个工作日内办结,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

申请条件

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出入站的博士后,在我市定居、工作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1.办理条件:

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出入站的博士后,在我市定居、工作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复印件由组织或人社部门盖公章确认有效)。

(4)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5)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

(6)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⑥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市公安局“审批办”审核后,凭落户所需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入户资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即来即办,现场办结,无需审批。

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

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回国后需在我市申请落户的留学人员。

1.办理条件:

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回国后需在我市申请落户的留学人员。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4)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5)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原户口在外省或外市的,由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和详细内容的户口注销证明。

原户口为本市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局窗口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和户籍档案底册。

(6)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在广东省工作证明》或在本市参加的社会保险证明(原籍为外省、外市,且今在本市就业的提供)

(7)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

(8)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⑥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申请人原户籍为本省或为省外但没有随迁小孩或为省外、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周岁的,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核。

申请人原籍为省外的且随迁小孩年龄在15-20周岁的,由市局审核。

审核时限:①由市局审核的,2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其中:分局审核18个工作日、市局审核8个工作日、户政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②由分局审核的,18个工作日内办结,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5.注意事项:

护照由原持证人保存,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不收缴。

其他情况入户

其他情况

九、随军家属入户

十、退出现役(复员、退伍、退兵、转业)恢复户口

十一、学生入学、毕业或退学、休学,外嫁女回原籍入户

十二、收养小孩入户

十三、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恢复户口

十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十五、港澳人员回大陆定居复户

十六、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

十七、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十八、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恢复户口

(九)随军家属入户

1.办理条件:

驻扎在我市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和未成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役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8)现役五、六级士官。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4)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应加盖两级公章:申请人所在单位政治部门公章、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公章)。

(5)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明和《军官证》。

(4)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6)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7)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市公安局“审批办”审核后,凭落户所需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入户资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当场加具意见;落户地分局受理窗口当场办理,无需再审批。

5.注意事项:

随军家属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户口应统一落户在配偶驻军所在地单位集体户。

(十)退出现役(复员、退伍、退兵、转业)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被部队退回的士兵,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或恢复户口。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军人退役事务局出具的入户证明或落户介绍信。

(4)退伍证或复员证、军官证、军官转业证书;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属部队退兵的,提供部队退兵证明、本市市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5)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6)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办”窗口加具的意见(原籍本市的复员退伍军人除外)。

(7)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窗口:

原籍本市的复员申请人直接到原籍地镇区公安窗口办理。受理窗口查实后当场办结,无需填写《入户申请表》、不需要求申请人出具《住房证明》和市公安局“审批办”加具意见。

其他情形的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市公安局“审批办”审核后,凭落户所需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入户资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当场加具意见;落户地分局受理窗口当场办理,无需再审批。

审核时限:当场办理(或办结)。

5.注意事项:

(1)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或入户证明记载的军人身份信息与军人证件、军人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不一致的,应更正一致后再受理。如无法更正的,须以该军人所属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认定函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该军人的任何户籍登记信息主项(指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变更申请。

(2)军人身份证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军人身份证登记信息为准。

(3)申请人属部队退兵的,公安机关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印发广东省关于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行为处罚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府函〔2018〕318号)要求,为申请人恢复户口时,在申请人户口簿“兵役状况”栏打印“拒服义务兵役”,并同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标识。

(4)办理退出现役恢复户口业务时,受理窗口应网上核查军人人口信息数据,发现原户籍地未注销户口的,须要求申请人回原籍地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方能办理入户。

(5)军人退出现役(复员、退伍、退兵、转业)恢复户口,不应带家属随迁。有家属户口要迁入的,应待军人恢复户口后再按现有政策申请。

(十一)学生入学、毕业或退学、休学,外嫁女回原籍入户

1.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入户

(1)办理条件:考取我市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外市户籍学生,根据自己意愿可申请迁入户口。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学校统一办理的除外)。

③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

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⑤学校集体户首页。

⑥录取新生名册(学校统一办理的提供)。

(3)受理窗口:

符合本入户规定的申请人,可自行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或统一由就读高校收集入户相关证明资料,到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市公安局“审批办”审核加具意见后,凭落户所需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入户资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当场加具意见;落户地分局受理窗口当场办理,无需再审批。

审核时限:当场办理(学校集中统一办理的由学校和受理窗口约定时间)。

2.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办理条件:原本市户籍人员,因学生入学原因将户口迁到市外大中专院校,现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退学、休学由学校集体户迁出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迁移的,不受区域限制。学生本人或其父母亲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的,在房子所属镇区申请,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③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④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档案底册。

⑤属毕业的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属退学、休学的提供所读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⑥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

⑦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加盖公章的“同意入户”意见(申请人为毕业生回原籍的加具意见,退学或休学的无需此项)。

(3)受理窗口:

1.申请人为毕业生回原籍的,由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受理,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登录《广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材申请人毕业信息后打印、在《户口迁移证》背面加具“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申请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2.非毕业生的,直接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办理。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申请人为毕业生未落实工作申请回原籍的,由市局“审批办”受理并审核,入户地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为休学、退学而申请回原籍的,由落户地分局户政窗口受理并审核。

审核时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而回原籍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予以当场办结。休学、退学申请回原籍,在本镇区落户的,予以当场办结;跨镇区落户的,1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3.外嫁女离婚后回原籍

(1)办理条件:原本市户籍人员,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申请人已回本市居住、就业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的,应在房子所属镇区申请,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③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申请人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应体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

⑤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档案底册。

⑥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原户籍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4.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5.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入户申请由属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核。

审核时限:18个工作日审核完毕,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十二)收养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已办收养登记的小孩,可申请随收养人登记迁移户口。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5)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最近三个月内的居民身份证相片回执。

(6)入户地公安分局刑侦部门采集被收养人血样的比对回执。

(7)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被收养人属近亲三代以内亲属收养情形的提供)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入户申请由属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逐级加具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审核时限:18个工作日审核完毕,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十三)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现因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的,可申请回原籍入户。上述人员被执行处罚期间原同一户内直系亲属户口在市内迁移的,恢复户口不受区域限制。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相关部门作出的释放、解除劳教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律文书。

(4)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原户籍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5)申请人原本市户籍的档案底册、《户口注销证明》。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入户申请由属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逐级加具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审核时限:18个工作日审核完毕,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5.注意事项:

户口簿“何时由何地前来本市(县)”或“何时由何地前来本址”栏可不打印迁入原因,但在人口信息系统对应项应记载。

(十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1.办理条件: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居民,可申请入户(复户)。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4)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市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5)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6)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本市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集体户管理单位公章)、本市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

审核权限:入户申请由属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真实的,当场办结。

审核时限:当场办结。

5.注意事项:

(1)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由持证人保存。

(2)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十五)港澳人员回大陆定居复户

1.办理条件:原我市户籍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现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申请返回我市定居的,可申请复户。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个人声明书。

(3)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原件。

(4)原籍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档案底册(没底册的,受理窗口应详尽调查核实)。

(5)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随本市户籍的亲属落户的,应提供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名下住房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的,提供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流水凭据;无生活来源但有本市亲属愿意赡养的,提供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分管局领导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审核。

审核时限:2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其中:分局审核18个工作日、市局审核8个工作日、户政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5.注意事项: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同意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通报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

(2)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时收缴申请人所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跟申请资料一起存档,永久保存,出具《证件收缴证明》(附件10)。

(3)发现获得内地身份后,又返回港澳取得身份的,一律注销内地户口。

(4)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办理户口通知》为其办理入户。

(5)对原国内居民要认真核查原户籍资料,经网上比对全国人口信息确认其公民身份号码无重、错的,才能使用原号码入户。经查发现其原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另外编号赋码。

(十六)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回国复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统一由市局户政大队发函同级出入境部门核查)。

(4)市侨务部门出具的非属华侨身份的《未予批准告知单》。

(5)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6)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前注销户口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档案底册资料。

(7)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8)复(立)户地址房产证件: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原户籍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拟落户房产属单位分配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政府产权或政府指定房屋的,应提供政府房管或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书。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分管局领导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审核。

审核时限:2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其中:分局审核18个工作日、市局审核8个工作日、户政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5.注意事项:

护照由原持证人保存,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不收缴。

(十七)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从我市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的人员,又返回原住地定居的,可申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4)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申请人在窗口现场亲笔手写的未入户情况说明(应详细说明迁移时间、未落户的具体缘由、迁移证遗失原因等情况)。

(5)受理窗口登录全国人口信息库核查申请人户口情况截图(核查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6)申请人户口迁出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核。

审核时限:1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十八)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因失踪或失联被注销户口后现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件、证明。属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法院的生效判决书。

(4)复户地址居民户口簿。

(5)《户口注销证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供)。

(6)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档案底册。

(7)派出所对知情人、村居委会、同户人员、当事人等开展调查核实的询问笔录。

(8)分局受理窗口分别进行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人像比对核实确认的结果(截图)。

(9)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分管局领导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审核。

审核时限:2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其中:分局审核18个工作日、市局审核8个工作日、户政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5.注意事项:

(1)户政窗口受理时现场采集人像,并和人口信息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库进行人像比对核实确认。核实确认应出具结果(截图,核查人签名并加盖户口专用章),作为入户申请佐证材料一并上送市局审核。

(2)派出所调查材料包括2份知情人询问笔录、1份村居委负责人(知情人)笔录、1份同户成员询问笔录(如无同户人员可省略),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

(3)公安部、省公安厅对失踪人口户口处理有新规定的,应按新规定执行。

(十九)虚假户口注销后迁入真实户口

1.办理条件:根据《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公通字〔2014〕192号),我市居民户口因虚假原因被注销、且当事人长期使用虚假户口办理相关业务并一直在我市继续生活、工作,在注销虚假户口的三个月内,可申请将真实户口迁入我市。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个人情况说明(详细说明被注销的虚假户口来源、被注销原因和被注销时间)。

(4)申请人真实户口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申请人《户口注销证明》。

(6)申请人在我市工作(参保证明)、居住(自有住房房产证明)、投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证明、纳税证明)等最近一年(以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12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

(7)申请人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8)申请人虚假户口被注销的调查询问笔录。

(9)申请人真实户口、虚假户口的户籍档案底册。

(10)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市户口被注销地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入户申请由属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逐级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审核时限:1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5.注意事项:

(1)当事人申请迁入真实户口,应在公安机关注销虚假户口之日(以户口注销证明签发日期为凭)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此类户口迁移不受任何指标控制。

(2)真实户口迁入后,与虚假户口档案一并存档。

(3)真实户口迁入后,迁入地公安机关可根据居民要求出具统一格式的《户口证明》,为居民办理其他社会事务提供方便。

(二十)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国家、省、市文件规定。

(2)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3)被安置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5)其他入户需审核的证明资料,如住房证明或集体户户主首页等等。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入户申请由属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逐级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审核时限:1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迁出市外

(一)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在异地居住及录用、招聘、调动等迁出

1.办理条件:符合外县市户口迁移政策且自愿申请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县市的,可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出。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以“一站式”系统推送指令办理)。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居民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随迁人员的集体户口卡。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入户所需证明资料,到户口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证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误的,户政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开具户口迁移证或在省内“一站式”系统核准迁出。

审核时限:当场办结。

5.注意事项:

(1)户主迁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提供拟任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在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出前先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重新打印更换居民户口簿。

(2)户口登记项目(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变更除外)需要当场变更(更正)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公安机关办理申请人迁出手续时,应在迁出人员户口页加盖“迁出”章,在户口底册上注明具体的迁出情况;属集体户的,收缴集体户口卡原件;属家庭户且整户迁出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及配偶同时迁出的,应将同户内未成年子女(含收养)户口一并迁出。

(二)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

1.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将户口从本市迁出。

(1)本市户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的;

(2)已将户口迁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或市外生源毕业生,在外县市落实工作单位的;

(3)未将户口迁入市内、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户籍毕业生,在外县市落实工作单位的;

(4)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且已将户口迁入本市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因毕业(未落实工作)、退学或休学迁回原籍的;

(5)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在我市办理了落户手续后又到外县市择业,落实工作单位,根据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规定需要迁出户口的。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居民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的集体户口卡。

(2)以申请条件(1)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新生居民身份证。

以申请条件(2)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毕业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工作地人社等部门接收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

以申请条件(3)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工作地人社等部门接收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如持工作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

以申请条件(4)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以申请条件(5)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工作地人社部门接收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地《准予迁入证明》(或省内“一站式”系统迁移推送指令),工作地人社等部门接收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证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误的,户政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开具户口迁移证。

审核时限:当场办结。

5.注意事项:

(1)户口登记项目(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变更除外)需要当场变更(更正)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公安机关办理申请人迁出手续时,应在迁出人员户口页加盖“迁出”章,在户口底册上注明具体的迁出情况;属集体户的,收缴集体户口卡原件;属家庭户且整户迁出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市内迁移

迁移类别

1、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2、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3、直系亲属投靠、迁移

(一)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1.办理条件: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内拥有多套自有住房或将户口从集体户申请迁移至自有住房的,可申请迁移。同户内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一并随迁,不受在本市是否有自有住房限制。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迁移人员的集体户口卡。

(4)迁入地址的自有住房证明。住房属配偶的,还应提供结婚证。住房属申请人与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共有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书(仅限于有成年未婚子女随迁时提供)。

(6)随迁人员身份证件:配偶、子女、申请人父母随迁的,应分别提供申请人的结婚证,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仅限于配偶或子女户口与申请人非同户时提供)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住房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按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的“即来即办”流程操作。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受理窗口审核。

审核时限:当场办理(或办结)。

(二)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1.办理条件: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分配的住房(申请人须实际在该住房居住)。同户内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一并随迁,不受在本市是否有自有住房限制。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迁移人员的集体户口卡。

(4)迁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及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并同意申请人户口迁入该房产的证明。

(5)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书(仅限于有成年未婚子女随迁时提供)。

(6)随迁人员身份证件:配偶、子女、申请人父母随迁的,应分别提供申请人的结婚证,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仅限于配偶或子女户口与申请人非同户时提供)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住房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按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的“即来即办”流程操作。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受理窗口审核。

审核时限:当场办理(或办结)。

(三)直系亲属投靠、迁移

1.夫妻投靠迁移

(1)办理条件:本市户籍已婚人员,申请投靠本市户籍且有自有住房的配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子女可申请随迁。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③投靠人与被投靠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人户口属集体户的,提供迁移人员的集体户口卡。

④被投靠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明。如住房产权属被投靠人父母亲名下的,应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房产产权人出具的《知情同意书》。

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结婚证》。有小孩随迁的,还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同户内无需提供)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住房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按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的“即来即办”流程操作。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受理窗口审核。

审核时限:当场办理(或办结)。

2.父母投靠子女迁移

(1)办理条件:本市户籍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居住,且子女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市内投靠。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③投靠人与被投靠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人户口属集体户的,提供迁移人员的集体户口卡。

④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明。

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有未成年小孩(指投靠人合法生育、合法收养)随迁的,还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住房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按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的“即来即办”流程操作。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受理窗口审核。

审核时限:当场办理(或办结)。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1)办理条件: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父母迁移。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③投靠人与被投靠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人户口属集体户的,提供迁移人员的集体户口卡。

④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明。

⑤被投靠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投靠人抚养权归属被投靠人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⑥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住房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按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的“即来即办”流程操作。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受理窗口审核。

审核时限:当场办理(或办结)。

4.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父母房产

(1)办理条件:本市户籍的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允许其中一名子女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母名下房产,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③父母亲与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迁移人员集体户口卡。

④父母亲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明。

⑤申请人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⑥亲属关系证明。

⑦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人子女随迁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的结婚证,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仅限于配偶或子女户口与申请人非同户时提供)。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住房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按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的“即来即办”流程操作。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受理窗口审核。

审核时限:当场办理(或办结)。

5.收养本市户籍小孩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本市户籍小孩的,可申请收养小孩户口迁移。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户主首页和迁移人员集体户口卡。

④中山市民政局颁发的《收养证》。

⑤收养人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住房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按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的“即来即办”流程操作。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受理窗口审核。

审核时限:当场办理(或办结)。

6.空挂户迁移

(1)办理条件:市内户籍人员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离婚或原工作单位倒闭、离职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到自有住房或父母房产或户口所属辖区居委会集体户。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③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住房证明:迁移至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产权证明;迁移至父母房产的,提供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亲属关系证明;迁移至辖区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迁入地居委会集体户户主首页和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⑤随迁人员的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小孩抚养权归属申请人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⑥其他佐证材料:属工作单位倒闭或本人离职的,提供单位说明或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属房产交易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供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过户手续完成后新产权人的房产证明。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住房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按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的“即来即办”流程操作。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受理窗口审核。

审核时限:当场办理(或办结)。

(四)注意事项

1.根据“同一地址只能登记一户家庭户”规定,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及直系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公证书或第三方律师见证书或直接到公安机关受理窗口现场填写确认《知情同意书》。共有产权人拒不出具放弃入户意见材料的,公安机关暂缓受理户口迁入申请。

2.申请人与其配偶离婚后,现其未成年小孩(抚养权不归申请人)申请随迁的,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随迁或投靠,但抚养权属方和申请人应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并随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3.父母或成年子女随迁且居民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含收养)应随父母一起迁移,不能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但父母亲只迁移其中一方户口的除外。

5.申请直系亲属投靠,如被投靠人属集体户口,暂缓受理。

因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抚养成长,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父母投靠未成年子女户口申请。

已办理户口登记的本市户籍未成年小孩,因亲生父母亲离异而申请投靠具有抚养权一方的本市户籍亲生父(母)亲,如被投靠人属国(境)外身份或服刑或死亡的,无需核验另一方是否再婚,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被投靠人的父母亲。如抚养权未明确的,待明确后再受理。

对已经办理了户口登记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现要求将户口迁移到亲生父(母)的另一方,经双方同意后,应予以准迁,但需非婚生子女亲生父母亲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如父母离婚且申请投靠取得抚养权的父(母)亲一方时,被投靠人属国(境)外身份或死亡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7.如申请人同户人员整户迁移至新房产地址后在原地址留有非亲属人员户籍的,申请人应先将非亲属户口迁出,否则暂缓受理整户迁移申请。

8.简化市内迁移相关证明材料:整户随迁且居民户口簿已能体现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的,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但申请人夫妻关系发生变化的除外。区内、镇内迁移参照执行,并应再简化受理流程、环节和证明材料。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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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落户地与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适用

窗口受理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两个3年)的申请时,应核验申请人是否满足“连续参保满3年”、“连续在中山居住满3年”的同时核验是否满足自有住房的定义。连续参保、连续居住和自有住房这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对申请人符合连续参保、连续居住年限但提供其父母名下房产产权证明的,如申请人能提供家庭住房证明且显示在本市没有住房、拟落户房产产权人书面签名(按指模)同意的,为方便申请人,免去“二次迁移”麻烦,可按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受理。

在核验参保、居住年限时,应首先满足规定的月份数,在已满足的月份数里再核实断开月数(或天数)。

参加社保的险种应按照社保基金法律规定应参缴的险种。灵活就业人员应至少参加养老保险。

(二)关于住房的解释

1.住房。本指引涉及的“住房”是指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商住”,且须属单纯住宅,不含人物混居场所、车房、改装车库、仓库、商(店)铺及夹层、改造成旅馆或酒店的公寓、移动居所、茅棚、非法住宅或建筑物、危房。“自有住房”是指登记在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或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的本市住房。

2.自有住房证明。本指引涉及的“自有住房证明”是指登记为申请人或配偶或子女名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或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住房查询档案证明。其中,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不动产登记证明》作为产权证明佐证材料申请入户的,还应提供我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产查档结果。

3.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本指引涉及的“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是指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显示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登记的住房信息。显示住房地址或备案地址为0的,表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如有疑问,应及时函询职能部门。

(三)关于自有住房产权证明的管理

1.拟登记户口的房产有申请人夫妻俩名字,因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书上已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其中一方的,房产归属方应先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再申请户口迁移登记;如未办理或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只受理其中一方户口登记、迁入,具体入户申请人由房屋产权关系人自行协商,并提供相应的协商结果材料如公证书、第三方律师见证书或分别持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受理窗口书写协商确认声明书。该房产已登记户口的,在协商未成功前暂不受理户口登记和迁入。

2.拟登记户口的房产产权证(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不齐全或缺失的,受理窗口应向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村(居)委进行详实调查。对因政府拆迁另地安置等客观、历史遗留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凭调查情况材料、属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其他入户需审核的证明资料,可受理出生登记、投靠落户。对房屋逾红线图建设、与报建审批结果不一致(如加建楼层)、能办产权证而产权人未办(或不办、不肯交办证费)、违法违规分配宅基地、产权不清晰等等因素导致没有产权证的,不予受理。

(四)关于房屋产权证登记多人名字且互为非直系亲属的落户规定

《关于印发中山市户籍登记和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山安通〔2018〕79号)第四十九条规定:“迁入地住房属多名产权人且非直系亲属的,只允许1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入户。市内户口迁移参照执行。”这一具体操作,应参照根据省公安厅省厅《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试行)》中关于“入户地址房产证件”的规定,由产权人自行协商入户人员,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受理窗口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其他产权人符合入户政策且有且唯一该套共有住宅的,允许户口落户在房子属地居委会集体户。

房屋产权证登记多人名字且互为直系亲属的,只要产权人提供的住房证明能体现该房屋产权是申请落户人在本市唯一自有住房的,允许该房屋产权人及直系亲属户口登记、迁入,需提供对应的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五)关于直系亲属、子女的定义范围

本指引涉及的直系亲属是指相互之间具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隔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彼此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但因符合一定条件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本指引涉及的父母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指亲生小孩、继子女及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养子女。

本指引涉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是指从未在婚姻登记主管部门记载有婚史记录;成年指年满18周岁及以上。

(六)关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户口簿无法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四项变动登记表》等底册,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亲子医学鉴定书;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履历表》中的家庭成员关系凭证等。结婚证遗失的需补办或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七)关于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使用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相关证件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且保证真实、有效。原件可留存的,应留存原件;无法留存的,应审核原件,留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受理人员和提交复印件人员一并签名。

(八)关于亲友搭户的管理

1.搭户条件:

(1)符合户口迁入政策市外人员,没有自有住房的,经被搭户房产产权人同意,可申请亲友搭户。

(2)申请亲友搭户应按工作地(本市社保为凭)申请,提供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住房证明》,不得跨镇(区)搭户。市内户籍人员不予申请搭户。

被搭户房产属出租屋的,须在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的出租屋,入户时除提交上述规定的入户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备案证明、完税凭证。

(3)落户至父母名下房产的,不按亲友搭户操作。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搭户和立户。申请亲友搭户时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但暂缓投靠。经被搭户人同意,申请人搭户时未出生的小孩可申请在被搭户房产出生登记,申请人须提供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4)已申请亲友搭户,在居民户口簿里的“非直系亲属”关系状态未消前,不予受理二次亲友搭户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被搭户资格:

(1)被搭户人户口属集体户口的;

(2)被搭户家庭户中已登记有非直系亲属户口的;

(3)拟被搭户的房屋产权不明确或非法建筑、违章建筑、非住宅或被查封,以及产权属于政府公租房的;

(4)夫妻共有房产,因婚姻关系破裂、离异后,该房产产权未明晰或已明晰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的;

(5)拟被搭户房产为多个共有产权人或遗产、祖屋且有至少一名产权人(遗产继承人)不同意被搭户的。

3.其他:

(1)搭户与被搭户人在居民户口簿上的关系体现:申请亲友搭户的,应登记在被搭户人员户口地址,与被搭户人同本户口簿上,且与被搭户人员(或户主)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搭户”,与被搭户人员的房屋产权无任何权益关系。

(2)符合人才引进政策且需要搭户的人员,在向人才主管部门提交入户需审核的证明资料前应先与被搭户房产产权所有人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

4.后续管理:

已搭户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逾期不办理,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直接将该搭户户口迁移至搭户人员自有住房地址或辖区村居委会集体户。

(1)在本市已有自有住房或符合迁入父母名下房产的。

(2)被搭户人的户口整户发生迁移的。

(3)被搭户人户口所在房产产权发生变更且新产权人不同意原搭户户口继续留在该房产地址的。

(九)关于集体户口户主首页管理

本指引涉及出具集体户口簿户主首页的,无需强制要求申请提供原件。但提交的复印件应由所在集体户所属单位加盖公章,视同原件使用。如集体户管理单位拒不提供集体户首页或复印件的,公安机关应协调集体户管理单位;协调不成功的,凭公安机关集体户花名册办理。

(十)关于迁移信息核验

入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指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户口迁入我市前更正一致。非主项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可先受理办结后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更改),无需要求申请人回原籍地更正(更改)。对可疑的申请材料应及时主动调查核实,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审核时限内。

(十一)关于户口迁移申请撤销或终止

申请人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在入户流程最后一个审批环节未审核的,申请人可自行撤销;已审核的,申请人须按户口迁移流程办理入户,再申请迁出。经公安机关正式核准的户籍准入迁移人数,须按核准人数迁移。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的户口迁移申请,应在申请当年度或证件有效期内办结,逾期自动失效。

申请人持市人社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才落户,在公安窗口办理迁移手续期间,如终审环节未核准并录入审核系统,申请人可撤销户口迁移申请;申请人可在人社局签发的同意人才入户审批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再持该审批材料重新申请户口迁移,但人社局签发的审批材料有明确规定失效期的除外。

(十二)关于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处罚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导致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在受理前发现的,不予受理;户口已从原籍迁出的,不予落户,出具不予落户证明,连同迁移证件一起交付申请人回原籍恢复户口;已办理落户手续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出具户口注销证明,责令申请人回原籍恢复户口。跟随主迁人一起随迁的户口也应一并注销。同时,申请人信息纳入公民失信范围;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还应依法依规严厉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十三)关于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文件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户口准迁证、迁移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文件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新版居民户口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238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文件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新版居民户口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238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文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文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文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7.居住证补领、换领:20元/证。文件依据:《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6号)

十四、实施时间

本操作指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安局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户籍准入迁移操作指引的通知》(山安通〔2016〕340号)同时废止。

如遇上级部门调整、修订户籍准入迁移相关政策,本指引将随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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