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申请户口办理
夫妻投靠入户
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在迁入地有固定住所的,均可夫妻投靠入户。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计生证》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程序
在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申请条件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老人,迁入地子女有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原单位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在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申请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
3、父、母《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子女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5、已成年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读书证明。
办理程序
在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购买商品房入户
申请条件
1、所购新建商品住宅单元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设置了门牌号码;
2、人均居住面积20平方米;
3、入户人限于购房者本人、夫(妻)、父(母)和未婚子女。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房屋产权证》;
3、申请入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
5、迁出地派出所证明(证明是否有常住户口,14岁以上的需证明是否有违法记录)。
办理程序
在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随军家属入户
申请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入户。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无业证明(属居民户口的)、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计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
办理程序
在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收养小孩入户
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非弃婴和福利机构内的弃婴)。
办理程序
在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工作调动入户
办理流程
在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工作调动入户
申请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需审核证明材料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录用单位的接收证明
办理程序
1、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2、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签发的《准迁证》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入户
申请条件
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到地方入户
需审核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4、《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
5、转业军人家属随迁凭市安置办证明及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业证明(属居民户口的)、计划生育证明、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程序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由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审批;
3、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放开直系亲属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全面放开,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
(二)放宽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条件。凡在我市中心城区(清城区行政区域和清新区的太和镇)、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就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在我市各地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随时迁移到实际居住地。
(三)全面放开我市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在除中心城区(清城区行政区域和清新区的太和镇)以外的我市地级市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四)有序放开中心城区(清城区行政区域和清新区的太和镇)落户政策。本市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清城区行政区域和清新区的太和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外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清城区行政区域和清新区的太和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五)放宽购房和自建房入户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区(清城区行政区域和清新区的太和镇)、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购买合法的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宅(不包括厂房、商铺、仓库或其它非住宅用途的房产),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认证),房产所有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