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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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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七章 决 算

二十六条 计财处在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十七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章 附 则

二十九条 学校预算度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执行规程见《某大学预算管理操作规程》。

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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