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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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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四)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五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十五条 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亦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每月份,由计财处向全校各经费使用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度经费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

十七条 各责任部门根据学校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月底前报计财处。

十八条 计财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复(一上)。

十九条 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二上)。

二十条 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预算批复(二下),按照学校内部预算执行格式编制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责任部门经费分配表和基建收支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二十二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二十三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四条 计财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二十五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财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调整度预算。

(二) 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校内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财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财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根据相关会议决议或校领导批示调整校内预算,并根据需要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部门据情况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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