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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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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二)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校内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财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财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根据相关会议决议或校领导批示调整校内预算,并根据需要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部门据情况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七章决算
二十六条&n


bsp;计财处在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十七条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二十八条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章附则
二十九条学校预算度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三十条本办法的具体执行规程见《某大学预算管理操作规程》。
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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