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积金新政策关于贷款年限与额度计算说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所购新建造的住房作抵押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以借款人第二处房产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发放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3、用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4、以保证方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5、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之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至退休之日预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α
(1)流动性调节系数α按以下标准确定,按季度调整。
流动性 状况 | 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区间 | 流动性调节系数α |
流动性宽松 | 上季度中有2个月个贷使用率<80% | α=1.2 |
流动性正常 | 80%≤上季度中有2个月个贷使用率<95% | α=1.0 |
流动性紧张 | 上季度中有2个月个贷使用率≥95% | α=0.8 |
(2)当上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贷使用率保持在同一区间时,各住房公积金机构应在新季度初及时向社会发布流动性系数调整公告,并在公告发布次日执行。
(3)对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流动性紧张状况时,其调节系数α仍为1.0。
(4)个贷使用率=个贷余额÷归集住房公积金的余额×100%
其中,个贷余额是指中心用自行归集的资金和融资借款资金发放的个人贷款余额。
2、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组合配套的商业贷款部分,下同)的,除按计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抵(质)押物价值的80%;
(3)职工家庭月负债≤职工家庭月收入的60%;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额度:
(1)当流动性宽松、正常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50万元执行;
(2)当流动性紧张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0万元执行;
(3)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不论资金流动性情况统一确定为20万元。
(三)职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申请之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认定家庭月收入,无需提供收入证明。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仍另需提供收入证明。
(四)继续停止向第三次使用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