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网上发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 2018〕187号)有关要求,中山市政府决定将从 2018年7月 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内容:
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6.4元/小时。
据了解,中山此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该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有2年多。
根据《通知》,中山各镇区将密切留意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有关部门将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