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精神,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美丽清远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清远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清远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 |||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 非全日制职工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适用地区 |
四类 | 1410 | 14 | 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