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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下发《关于调整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从11月1日起,我市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资标准。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一档标准为1810元,二档标准为1610元,三档标准为1480元,四档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8.3元,二档标准为16.3元,三档标准为15元,四档标准为13.2元。

调整后,我市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将执行二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执行三档标准,月最低工资由1350元调整为1480元。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调整为16.3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2.8元调整为1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介绍,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及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函》,并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需要明确的是,最低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同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将带来连锁反应,比如公益性岗位、五级六级老工伤、失业保险金标准等多项社保待遇等也都随之上调。

工作人员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一个最低限额,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如果工资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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