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经省政府批准,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300元调整为14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4元调整为16.3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1.8元调整为15元。
此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