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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舟山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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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三个特定时期时就是所谓的“三期女职工”。怀孕期、产期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只能根据医学、日常知识进行判断,哺乳期在劳动法63条有表述:一般理解为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期间。那么舟山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小编整理了舟山产假工资发放标准,供大家参考。

舟山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舟山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舟山的产假是128天(后面的30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增加15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二)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三)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舟山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

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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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