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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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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4方面21条扶持政策来了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增长、融资成本降低。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支持,确保2020年各大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7.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减免手续费,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

2.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责任单位: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

3.充分发挥智慧金融服务平台线上业务办理功能。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在智慧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及时发布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通过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线上业务办理的质效,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多元的融资解决方案和选择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4.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和“百千万”三年行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

5.加大财政贴息和奖励。积极培育、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焦作中旅银行科技支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扶持力度,解决我市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其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对科技贷款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上年末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5%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7.稳定企业用工。采取有组织性劳务输出、鼓励就地就近就业等方式解决企业用工难题,帮助企业加大网上招聘力度,为求职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引导求职者、农民工有序就业,确保企业用工充足、就业局势稳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加大稳岗力度。针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并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9.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0.落实好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继续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16%的政策,维持现行的失业和工伤保险低费率运行。为保持企业资金运转,不再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优化企业服务

13.优化审批服务。对新落地中小企业项目加快审批,对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4.推动转型升级。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15.加大政务服务惠企力度。积极落实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首席服务官”要定期入企,为分包企业“一对一”诊断,“点对点”把脉,“面对面”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发展瓶颈问题。充分发挥“企业纾困360”平台作用,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提供更多惠企服务。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便利企业办事,又避免人员聚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6.开通防疫物资快速通道。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绿色通道政策,对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严格按照“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7.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市级研发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8.“零见面”办理营业执照。全面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提供营业执照免费邮寄送达服务,提供在线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鼓励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手机缴税等多元办税方式,最大程度降低纳税人交叉感染的风险;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鼓励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方式帮助解决。(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0.建立“企业宁静日”制度。确定每月上半月为全市“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部署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特种设备等事件的执法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开展检查活动。在“企业宁静日”之外检查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请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如有违反制度进行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各级行政效能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1.建立“绿色通道日”机制。确定每旬第一天为“绿色通道日”,市、县两级要组织各相关行业部门、企业首席服务官、辖区内重点企业,召开一次企业家专题座谈会,集中听取企业诉求和建议,组织行业部门现场为企业解决难题。依托“企业纾困360平台”,集聚服务企业发展的各方合力,推动部门“独立作战”转变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作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焦作市一并遵照执行。


焦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