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
我市开始全面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内容涉及政策支持、就业服务、
失业保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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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1、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对招用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落实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免缴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2、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和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菅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落实稳岗返还政策
加快稳岗返还实施进度,推进全程网上办理;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直接按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菅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将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医院纳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范围。
缓解企业用工压力
1、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扶持等政策。并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
2、2020年6月底前,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组织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疫情防控期间,参与、服务疫情防控正常生产企业对新招用、转岗职工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各类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在现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提高20%。
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1、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财政部门按首次发放贷款额度的0.5‰予以奖励。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贴息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2、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15%(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8%),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拓宽创业担保贷款增信渠道,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充分发挥担保基金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信用贷,逐步取消反担保。对已发放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
3、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电子化审批。
4、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1、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吸纳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3、落实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2020届湖北高校毕业生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实施时间自2019年12 月起。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