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片区一律不允许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申请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所在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且未列入“三旧”改造规划、未在已征转的国有土地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个人建房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其中,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层数不大于四层,第一层层高不得高于4.5米,第二层及以上的层高不得高于3.5米。
第四十三条 联户建房的条件、形式、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户建房的申请和建设条件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联户建房应利用现有宅基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指导,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共同出资联合建设。
(三)联户建房的户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四)联户建房采取多户联排等形式。
(五)申请办理联户建房的土地登记、规划报建、房屋产权登记时权利人主体必须一致,且由全部申请人共同申请。
第四十四条 个人建房、联户建房按规定办理申请、规划报建等手续后,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国土局和市房管局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解困房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的村(社区)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因征地拆迁暂时未有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且无法使用边角地、插花地等村内空闲地异地重建的。
(二)因家庭困难无法自建房或无资金购买农民公寓的。
(三)原有住房面积过小、自愿由村(社区)回购宅基地及房屋而选择解困房的。
第四十六条 村(居)民申请安居房建设,应向所在村(社区)提交申请表。村(社区)接到申请后,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讨论结果应当在本村(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个人建房、联户建房的申请,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社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符合规划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要调整规划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规划、施工报建及产权证办理指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解困房的申请,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社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四十七条 健全城乡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八条 积极探索符合东莞农民实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具体建设管理办法及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土、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五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