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70元调整为1670元。这是综合考虑2015年以来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周边地区情况及企业承受能力,经省政府批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区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地区包括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其他设市城市及玉龙县、德钦县。三类地区为其他各县。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1670元(原标准1570元);二类地区:1500元(原标准1400元);三类地区:1350元(原标准11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15元(原标准14元);二类地区:14元(原标准13元);三类地区:13元(原标准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