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最低工资标准由之前的1250元/月上调至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13.2元/小时上调至14.4元/小时。
最低工资最高档拟调整为1750元/月
拟调整方案为:
拟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60元/月、1380元/月、1500元/月,分别调整为1550元/月、1650元/月、1750元/月。年平均上调幅度为6.1%。
拟将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2元/小时、14.4元/小时、15.7元/小时,分别调整为16.3元/小时、17.4元/小时、18.5元/小时。年平均上调幅度为6.5%。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自1995年起,我省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出台了《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规定每年7月1日前确定或调整一次。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针对我国面临的经济形势,2015年,人社部又对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进行了调整,专门下发《关于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形势发展和企业实际情况,稳慎把握调整节奏,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根据人社部的通知要求,2016年省人社厅发出通知,将最低工资由过去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今后一个时期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经过开展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评估,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讨论决定,2016年、2017年暂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到2018年7月1日已满三年,按规定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2018年7月1日前进行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