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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人才引进补贴政策及落户政策条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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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银川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中设计4条户籍改革政策,分别是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银川全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银川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可在银川市入户;在银川市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可在银川市入户;凡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银川市入户。

新的落户政策较以往更为宽松,也有很多亮点。这3条落户政策不但迁入者本人可以享受,其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随“新市民”一同落户。另外,本次户籍改革将原有的大专以上学历门槛降低至中专以上,并首次将拥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落户条件,体现了银川市对职业教育和工匠精神的鼓励和支持。

据介绍,本次户籍改革实施后,银川市每年将迎来5万名“新市民”迁入。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原有的惠农政策保持不变,宅基地、土地等产权和使用权将被保留。另外,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由公安户籍系统自动完成。统一登记后,所有银川市居民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政策。

银川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高层次人才和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力度,有效促进银川开放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人才工作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且企业所得税缴入市级国库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遵循的原则:政府引导与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相结合,按需引进与人才储备相结合,引进国内人才与引进国外智力相结合。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调入、聘用等直接引进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方式,通过决策咨询、客座讲学、项目论证、课题研究、技术合作、科研攻关、新技术推广和管理创新、兼职、挂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第五条 每年设立1000万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以及日常管理和培训、服务等。

第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兑现奖补资金实行后补助政策。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人才工作服务局。市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审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审定人才引进项目、审核认定银川市高层次人才、核拨高层次人才引进资金及各类补助、督促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引进中的重大问题。市编办负责统筹人才引进编制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核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及各类人才经费补助,并做好专项资金及补助资金使用的审核验收。市人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初核认定,及时协调办理高层次人才的职称、社保、档案、配偶就业等服务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出入境、居住、落户、换发驾照等服务保障工作。市卫计委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障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学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人才工作服务局做好相应引才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能为银川市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难题,有较高科技成果、丰富研究和管理经验,能带动重点产业和相关领域快速发展的创新团队及高级人才,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知名学术学科和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专家学者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才;

(三)入选国家“*”和省部级海外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四)省部级知名学术学科和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专家学者;

(五)在国内外大型企业和机构从事过高层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营管理、拓展市场和专业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能创新企业管理方法,解决企业生产工艺、技术研发、产品质量等方面关键问题的高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

(六)符合本市优势特色产业、新兴产业、“两区”建设等需要,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突出工作业绩的专业人才或相应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包括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留学回国人员);

(七)能为企事业单位解决科研、技术、管理方面难题的外籍专家;

(八)在某一领域有特殊技术专长、能解决实际技术难题、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技能人才;

(九)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以上条款中,(一)至(四)项引进人才不需评审,在市人才工作服务局备案后,直接申请享受有关政策待遇。(五)至(九)项引进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九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从事科研、教学,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和科技攻关、管理创新等工作,解决本行业技术和管理难题,根据双方协议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引进单位引才补助,每个人才引进项目补助金额5-15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事业单位通过与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机构合作创办企业(机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双方协议、服务时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引进人才或团队薪酬的50%给予引才单位资金补助。每个引才项目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补助3年。用人单位所付薪酬以双方协议和引进人才在银川市的纳税依据作为凭证。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服务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进站院士(专家)和博士后人数、年服务时间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工作站工作经费支持,其中,院士(专家)每个工作站每年最高可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博士后每个工作站每年最高可给予3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认定后按照企业所付年薪给予企业引进人才经费补助。企业所付年薪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按年薪10%的比例给予企业引才经费补助;年薪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按年薪15%的比例给予企业引才经费补助;年薪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年薪的20%比例给予企业引才经费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连续补助不超过2年。企业所付年薪(均为税前)必须以双方协议和引进人才在本市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纳税依据作为凭证。

企业股东、基于公司和公司之间签订的技术派遣(内部合作)合同而引进的人员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鼓励县(市、区)、各产业园区通过与国内外知名机构合作建设人才服务平台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根据服务平台规模、引进人才数量、人才服务效果,给予50-100万元的引进人才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到本市企事业单位服务1年以上的且每年在银工作半年(院士在银工作至少1个月)以上的,除根据协议享受有关待遇外,另外给予生活补助。其中,两院院士每年在银工作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入选国家“*”、国家级知名学术学科和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专家学者等国家级人才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才每年在银工作半年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10万元;省级海外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每年在银工作半年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8万元;省部级知名学术学科和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专家学者每年在银工作半年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5万元。

第十五条 符合有关条件和政策,正式调入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单位有空编可占用空编调入,没有空编的,经市编委会同意,调剂使用编制。事业单位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在原地原单位获得的人才荣誉称号比照宁夏、银川市对等的称号和政策待遇予以承认和兑现。

第十六条 引进特别有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必要时还可采取 “一人一策”方式。

第四章 保障服务

第十七条 市编办从全市总编制中统筹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专门用于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对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没有空缺编制的,经市编委会同意后可从全市总编制中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 辞职或自动离职来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由人社部门或相关单位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未婚子女就业可根据其专业特长和原从事工作及个人意愿,由市人才工作服务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荐就业。未成年子女就学由市人才工作服务局按本人意愿协调教育部门安置。

第二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来银前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来银前未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在本市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第二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要求取得银川市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父母按有关随迁政策予以落户。

第二十二条 各种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各类人才评选表彰方面与本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入选国家“*”和“*”的,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的比例给予本人配套补助(同时入选国家“*”和“*”的,按最高层次给予奖励,不累计享受);建立优秀人才荣誉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才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通过各类人才引进方式,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担任市委、市政府高级顾问或咨询专家,从事决策咨询、项目论证、课题研究等工作的,其在银工作报酬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依据相应的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执行)。对自治区、银川市以引才方式引进的在银服务时间1年以上的高学历挂职干部(不含正常挂职锻炼干部),给予生活补助,其中:挂任厅级职务的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挂任处级职务的每人每年给予4万元生活补助,挂任科级及以下的每人每年给予3.5万元生活补助。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可优先购买政府限价房。柔性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人才工作服务局提供“人才公寓”保障在银期间的住房问题。企业引进在银服务时间1年以下(含1年)的,由用人单位解决临时住房;在银服务时间1年以上的,由市政府以租房补助、提供公共租赁房和临时周转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租房补贴分不同层次,按每月1000-5000元标准补助用人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和临时周转住房免交租金,水电暖等生活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每个人才不超过1年。在银连续服务满5年且定居银川并购买住房的,分不同层次按照每年3-10万元标准给予住房补助,连续补助3年。同时,允许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规划建设国际人才公寓,用于高端人才集中居住。

第五章 机制程序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含现有)认定程序为,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后,由认定对象填写《银川市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核实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和市人才工作服务局,由市人才工作服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并将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颁发《凤城英才卡》,凭本证件享受各类资金补贴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核拨人才引进补助经费,并负责制定《银川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要制定人才评审细则、配套政策并做好评审政策落实、人才信息库建设、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可以由用人单位自主引进,也可以由市人才工作服务局搭建平台、用人单位具体洽谈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也可以自荐或推荐的方式直接向市人才工作服务局申报。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先引进、后申报的方式向有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调入高层次人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事先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才工作服务局根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具体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财政部门落实相关经费,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服务政策,主管部门及时了解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情况。市委、市政府引进的重大合作项目和特殊人才可以简化有关程序,特事特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执行本办法,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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