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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辅警改革最新消息,湖北辅警改革方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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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来凤县公安局辅警

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每月工资2200元,用人单位为其按政策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湖北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辅警

聘用人员月工资2560元。其中基本工资1500元,绩效工资300元,加班补助480元,就餐补贴280元。

湖北巴东县公安局警务辅警人员

招聘人员为临时性劳务用工,实行合同管理,被聘用人员与县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双方协商可续签。

聘用人员待遇另行合同约定。

湖北黄冈黄梅县公安局辅警

被聘用人员月工资1000元,考核工资500元,并为其缴纳政策规定的相关保险。

湖北武汉市森林公安局辅警

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经费全额保障,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待遇:勤务辅警约3300元/月,文职辅警约3800元/月(含工资福利、社保个人部分及公积金)。

湖北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辅警

正式录用后,路面执勤执法警务辅助人员年薪5.8万,含五险一金,值班备勤时包吃住;“视频巡查”及“122”接处警警务辅助人员年薪5.8万,含五险一金;文秘警务辅助人员年薪7万元,含“五险一金”。

湖北十堰竹山协警

聘用人员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金。

湖北武汉汉南区公安分局辅警

1、沌口片区派出所、警务站、交通大队勤务辅警年收入5万元(含五险一金),巡逻大队特勤年收入5.2万元(含五险一金)。

2、汉南片区派出所年收入4.3万元(含五险一金)。

3、对工作期间表现突出的辅警实行一事一奖,年度经考核合格发放一次性奖金。

4、所有岗位提供免费工作餐,部分岗位安排住宿。

湖北黄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员

月工资2400元以上(含社会保险及公交车补贴),全天免费提供早、中、晚工作餐。被聘用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相关待遇。

湖北协警改革最新消息

为大力推进“四项建设”中队伍正规化建设,右旗公安局从五个方面入手注重加强辅警管理,牢固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纯洁、可靠。

一是重研究,把准辅警管理之脉。针对辅警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在辅警队伍存在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系统培训、管理保障不到位、归属感缺失等问题上,了解辅警所思、所想、所盼、所需,不断创新辅警管理模式,组织人员加强系统培训,解决深层次问题。

二是重源头,提高辅警入口门槛。改变辅警人员进口不严、出口不畅、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严格招录程序,明确职责权限,杜绝“关系户”,从源头上提高辅警队伍的质量。

三是重培训,提高辅警队伍履职能力。强化辅警教育培训工作,在抓好业务技能培训的同时,坚持与民警一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整顿,提高辅警队伍整体素质。

四是重规范,提高辅警队伍管理精细化程度。进一步健全完善辅警管理机制,明确辅警职责,细化分类考核办法,定期开展考核评比,严格兑现奖惩,让一切管理都有章可循,规范运行。

五是重保障,提高辅警队伍归属感和职业认同感。组织民警、辅警共同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对患病民警、辅警及家属进行了慰问和捐助;在福利待遇、经费保障上按照每名辅警每年2.5万的标准纳入旗财政预算,日常工作中与民警实施同等管理。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与警航设备的辅助维护、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岗位;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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