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25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上大学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 目 | 计税单位 | 税 额 | |
大气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2元 | |
水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4元 | |
固体废物 | 冶炼渣 | 每吨 | 25元 |
粉煤灰 | 每吨 | 30元 | |
炉渣 | 每吨 | 25元 | |
煤矸石 | 每吨 | 5元 | |
尾矿 | 每吨 | 15元 | |
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 每吨 | 25元 | |
噪声污染 | 建筑施工噪声 |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3元 |
工业噪声 | 超标1分贝 | 每月350元 | |
超标2分贝 | 每月440元 | ||
超标3分贝 | 每月550元 | ||
超标4分贝 | 每月700元 | ||
超标5分贝 | 每月880元 | ||
超标6分贝 | 每月1100元 | ||
超标7分贝 | 每月1400元 | ||
超标8分贝 | 每月1760元 | ||
超标9分贝 | 每月2200元 | ||
超标10分贝 | 每月2800元 | ||
超标11分贝 | 每月3520元 | ||
超标12分贝 | 每月4400元 | ||
超标13分贝 | 每月5600元 | ||
超标14分贝 | 每月7040元 | ||
超标15分贝 | 每月8800元 | ||
超标16分贝 | 每月11200元 |
征税对象主要有四类
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征求意见稿对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其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同时,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
根据征求意见稿,具有以下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