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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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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25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上大学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 目

计税单位

税 额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2元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4元

固体废物

冶炼渣

每吨

25元

粉煤灰

每吨

30元

炉渣

每吨

25元

煤矸石

每吨

5元

尾矿

每吨

15元

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每吨

25元

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元

工业噪声

超标1分贝

每月350元

超标2分贝

每月440元

超标3分贝

每月550元

超标4分贝

每月700元

超标5分贝

每月880元

超标6分贝

每月1100元

超标7分贝

每月1400元

超标8分贝

每月1760元

超标9分贝

每月2200元

超标10分贝

每月2800元

超标11分贝

每月3520元

超标12分贝

每月4400元

超标13分贝

每月5600元

超标14分贝

每月7040元

超标15分贝

每月8800元

超标16分贝

每月11200元

征税对象主要有四类

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征求意见稿对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其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同时,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

根据征求意见稿,具有以下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国家环保税收最新政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