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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案,年广西公立医院取消编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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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1号)

来源:政府公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加强分类指导,下放相关权限,给予政策支持。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

(二)总体目标。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在全区所有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看大病、解难症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努力让群众就地就医。到“十三五”期末,县域内医疗机构布局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多元化办医格局基本形成,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分工协作机制更趋完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三)改革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区所有县(市)公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

二、优化县域医疗资源配置

(四)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

(五)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各县(市)要根据国办发〔2015〕14号文件和自治区制定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县级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由县级政府设置1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和1所妇幼保健院。中医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科室。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民族医医院。50万人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其他公立医院改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也可探索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或超规划建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床位规模按照功能定位、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予以核定。严禁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严格控制超越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引进和应用。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方案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回购有困难的,前要限期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对县级公立医院的历史债务,应进行全面清理分类,经行政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通过政府补偿机制、医院强化管理偿还等方式多渠道进行化解。对违反国家规定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公立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七)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划拨使用政策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准予享受税收优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三、改革管理体制

(八)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各县(市)可组建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

(九)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县级公立医院执行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的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医院领导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完善县级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民主决策,推进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十)建立科学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以公益性质和运行绩效,突出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考核的客观公正性。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强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对院长的激励约束,强化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十一)强化医院内部精细化管理。探索建立医疗和行政相互分工协作的高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以安全、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管理制度,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固定资产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针对患者群体、医疗病种、绩效评价、医疗责任、成本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和考核。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强医院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改善医院服务,积极推行预约诊疗服务,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加强便民门诊建设,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完善收费项目公示和费用查询等制度。要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反映突出的问题。

(十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行重点药品监控,将辅助性、营养性药品列入重点跟踪监控品目录。加强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加大对异常、高额医疗费用的预警和分析。严格控制医院门诊和出院平均费用、医师处方权限、抗菌药物使用,对连续3个月排名在前3名的抗菌药物给予暂停使用处理。严格控制“大检查”行为。根据不同等级医院设置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普通检查及化验收入占比等控制指标和考核指标。对有不合理医疗服务行为的责任医生,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停止其处方权。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强化问责制,严肃查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行为。

四、建立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十三)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所有县级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7月1日起,全区县级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进货价销售,不得再实行加价销售。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其中,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补偿80%,财政补助补偿20%,财政补助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统一以2013年全区卫生决算报表数据为准。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将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减少支出形成的结余,优先用于偿还医院当年应当支付的历史债务,并预留发展资金,经同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绩效工资增量补助。

(十四)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得直接返还医院。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诊疗项目收入结构、医保支付能力和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按不含设备折旧的成本制定;合理提高诊查、手术、护理、床位、妇产类、中医民族医诊疗等项目价格,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根据需要,探索将价格调整权限下放到县(市)的机制,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十五)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县级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也是组织推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补助与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中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对位于地广人稀和边远地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给予必要保障。

(十六)做好取消药品加成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按照自治区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实施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在医院新农合、城镇居民门诊收费软件系统与医保经办机构对接前,作为过渡临时措施,由医保经办机构商医院,采用门诊记帐、医保预付、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支付医院新农合、城镇居民门诊收费项目提价部分形成的收入。新农合、城镇居民门诊收费系统与医保经办机构对接后,按规定实行直接结算。

五、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十七)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要依托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办法开展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所辖县(市)与试点城市一道,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带量采购”等多种有效形式,进一步增强医院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以成本核算为依据,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品种,有效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控制医疗成本。加强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能力建设,提高药械集中采购透明度,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实行部门和区域共享。

(十八)保障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配送制度,提高药品配送集中度,加强对配送企业配送效率的考核。完善常用低价药品、短缺药品、儿童用药的保障供应机制,做好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医疗机构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保障短缺药品储备及时到位。逐步建立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采购衔接机制。完善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县级公立医院应当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广西增补的非目录药物),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所占药品比例不低于60%,基本药物的销售额所占药品总销售额比例不低于30%。严格采购付款制度,医院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要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加快完善药品采购供应信息系统,逐步推进信息公开。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尊重患者用药知情权和选择权,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十九)完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对药品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生产并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进行惩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应当严厉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创新医保管理体制

(二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年底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所有公立医院,覆盖30%以上的县级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到2017年,全面推行以预算收支为依据,以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科学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强化激励约束,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严格临床路径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各市、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县级公立医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制订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公立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

(二十一)发挥医疗保险补偿、控费作用。医保基金按规定及时结算并拨付资金给医院,以补偿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县级公立医院要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相适应的适宜技术服务,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按照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基本要求,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并以要约的方式控制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初下达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预算或年度总额控制指标,1?11月按平均月度预算或控制指标及时拨付医疗费用,预留12月份的月度预算或控制指标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年终考核清算后予以返还或扣减。

(二十二)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和引导。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可能出现的推诿拒收病人、降低服务标准、虚报服务量等行为的监管,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复诊率、人次人头比、转诊转院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等指标的实时监控,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引导医务人员科学诊疗、合理用药、规范检查,向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合理就医。

(二十三)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的差距。,所有县(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积极探索构建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统筹层次,完善管理服务,提高服务效率,提升保障水平,建立医保管理新机制。

七、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二十四)明确定编标准。根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政策,根据我区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

原则上,县级公立医院床位数按县域人口1.4‰的比例核定,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核定比例。

1.综合医院床位与工作人员之比分为三类:300张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计算;300?500张床位的按1∶1.40?1.50计算;500张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计算。

2.中医医院的定员标准,可根据区域卫生资源配置规定,参考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人事部1986年4月印发的《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确定。150张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核定,151?250张床位的按1∶1.40?1.50核定,251?450张床位的按1∶1.50?1.60核定,450张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核定。专科医院的定员标准,可参照县级公立综合医院核编标准确定。

3.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可参考1986年1月原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其中,县妇幼保健人员可按20?40人或41?70人配备。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0的比例核定人员编制。

(二十五)创新用编管理。在坚持编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监管与医院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前提下,围绕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改革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开拓改革思路,创新管理方式方法,使县级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既符合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又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既要保证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县级公立医院健康发展,又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各地按定编标准所需新增的编制,应在本地区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调剂确有困难的,可核定聘用人员控制数,作为购买服务的依据,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使用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名单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不办理入编手续,控制数内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在聘期间与编制内人员在薪酬标准、职称评定、竞争上岗、岗位交流、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制定和完善编制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逐步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县乡一体化编制管理新机制。

县级公立医院后勤服务人员的编制管理实行控制数做法,不再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使用定编标准核定的编制总量中,各医院按10%左右的比例核减人员编制,相应地调整为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后勤服务控制数聘用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二十六)深化用人机制改革。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打破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政策壁垒,为医务人员自由、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县级公立医院按国家确定的通用岗位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在核定的编制和聘用人员控制数总额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岗位。医院岗位结构比例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确定。进一步改进县级公立医院人员公开招聘机制,尊重并逐步扩大各市招聘自主权,各市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并结合本地卫生行业特点确定每年招聘的人数、次数、报考条件、命题形式等。

(二十七)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在国家出台医疗卫生行业薪酬改革方案前,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结合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专业性强、责任重大、加班夜班多等特点,建立以体现工资总量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分配制度,逐步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实现单位工资总量与医院事业发展、经济增长、行业水平动态调整。进一步密切绩效考评与单位、职工收入分配的关系,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尊重医院的分配自主权,允许医院根据改革精神和本院实际情况,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在医院内公布实施,公布实施前须将其中的人员经费占医院业务支出的比例、工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严禁给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把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

(二十八)完善医务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成本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情况,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评先评优挂钩。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岗位分配系数,突出技能和服务质量考核,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其他人员的收入差距要控制在合理水平。建立健全医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考核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违规情况等,完善医师医疗服务不良记录登记制度。

八、提升服务能力

(二十九)加强适应行业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建设。自治区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广西医药卫生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3?2020年)》,结合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为县级公立医院培养骨干后备人才。建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基层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对口支援、技术协作、学科建设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急需人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开辟“绿色通道”,对紧缺专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资历限制,简化引进程序和手续。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逐步实现县级公立医院录用新进临床医师必须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规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鼓励重点业务专项培训,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生培训项目,大力推进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在职培训。积极培养或引进县域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高级职称和高学历技术人员人才比例。增强护理人员力量,逐步按医护比例配齐。

(三十)加强县域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以持续提升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为抓手,继续完善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机制,重点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县中医医院内涵建设,对尚未建立中医医院的县(市),支持县(市)医院建设标准化中医科、中药房。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筛选包括中医中药技术在内的一批适宜医疗技术在县级公立医院推广应用。实施名家名医走基层行动计划,推进县、乡、村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广覆盖,确保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80%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三十一)提高县域妇幼健康服务能力。重点支持妇幼保健体系标准化建设,确保“十三五”期间每个县(市、区)建成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妇幼保健院;优化整合市、县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现深度融合;加强县域高危孕产妇、新生儿重症急救体系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善县域农村围孕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控制出生缺陷服务体系,实现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的任务目标;增强妇幼中医服务能力;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信息数字化建设。

(三十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加快自治区卫生计生信息区域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中医药管理和综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自治区统一设计开发全区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与住院收费报销软件系统,消除部门间和医院内同时存在多个收费报销软件系统的现象。加强医院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县级公立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年底前基本完成,逐步实现医院基本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着重规范医院诊疗行为和提高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能力,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对处方和住院费用清单、核心诊疗信息等实行有效监管,为医院精细化管理提供信息保障。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放工作,实现全国范围内健康管理身份识别和异地结算功能。加快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和“一卡通”工程,尽快实现与医保经办机构对接,进一步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加快推进远程诊疗系统建设,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等远程医疗支持政策,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和远程教育等。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卫生计生专网并实现公立医院全覆盖。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群众隐私。

(三十三)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的能力建设,逐渐达到能承担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急危重症救治与疑难病的转诊任务。各县(市)要围绕近3年县外转出率靠前的5?10个病种确定需要重点加强建设的相关临床和辅助科室,提出人才、技术、学科和管理能力提升需求,自治区、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在对口支援、人才引进、骨干培养等方面形成政策叠加效应。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相对成熟二类技术的机构准入条件。调动三级医疗机构实施医师多点执业制度的积极性,落实好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切实提升县级公立医院服务水平。

(三十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实行预约挂号,建立和完善患者自助系统,推行出入院一站式服务、床旁结账等便民措施,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实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鼓励条件成熟的地方对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住院患者,不收或者只收小部分住院押金,实行先住院后付费。

九、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三十五)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积极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三级医院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探索一体化内医疗卫生资源整合、医务人员县管乡用和交流轮岗的工作机制。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与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建立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设备共建共享、人员流动灵活顺畅、区域发展联动均衡的运行新机制,探索对医疗联合体实行基本医保总额预付方式。依托县级公立医院建立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单独设立,降低医疗成本。推进县域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强化对口支援,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至少对口支援1所县级公立医院,同时向其派驻的医师或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可选聘一批有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对口支援的县级公立医院担任院长、副院长或科主任。在县级公立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县级公立医院在接受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的同时,要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对其进行技术帮扶指导,通过开展纵向技术合作、培训指导、管理支持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流动的长效机制。强化对口支援考核,城市三级医院医师在晋升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前,分别要到县医院连续服务满半年,县级青年医师在晋升中级职称前,要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满一年。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骨干医师或退休的医师到县级公立医院执业。通过给予政策支持、授予荣誉等措施,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县级公立医院长期执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建立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诊疗信息互通共享、远程医疗服务和教学培训的信息渠道。

(三十六)建立和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尽快制定分级诊疗的标准和转诊管理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区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上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便捷的转诊通道,县级医院要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对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的患者,在病情稳定后,可转入下一级医疗机构治疗康复。充分发挥医保、新农合的杠杆作用,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差别,降低向上转诊报销比例,提高向下转诊报销比例,使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逐步提高县域内就诊率,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

十、加强服务监管

(三十七)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管理、经济调控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的监管,开展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增长情况监测与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常规性监管,建立以安全质量的专业化医院评审体系;依托自治区级或市级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中心,建立健全县级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对抗菌药物用药量靠前的品规及处方医生进行公示,运用处方负面清单、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加大回溯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

(三十八)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药费用监管控制,重点监控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医疗总费用、收支结构、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以及检查检验、自费药品、医用耗材等占医疗收入比例等情况。加强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到,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到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三十九)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公众的监督作用,构建多元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要强化公立医院信息公开透明,定期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等信息,建立卫生领域经常性监管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扩大公众监督范围。加强医疗行业协会(学会)在县级公立医院自律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医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考核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各项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违规情况等,并向社会公布严重违规处罚情况信息。建立社会监督评价制度,强化群众和舆论监督。改革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认证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全面、客观的评价医疗质量、服务态度、行风建设等。

(四十)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强化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倡导崇高的职业精神。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完善患者投诉机制,加强医患沟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推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和“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共担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四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政府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和完善本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到位。市级政府要抓好辖区内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改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卫生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组织推动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配套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在统筹推进改革、加强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社会办医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编制部门要创新编制管理,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供编制保障。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投入责任,督促各县研究制定财政保障的政策措施,监督用好财政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城镇医保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项工作。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改革新思路,探索改革新路子,形成改革新模式。

(四十二)加强监测评估和考核。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要加强对改革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和考核,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纳入各市、县(市)及区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结合国家要求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日常监测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从制度建设和改革成效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对改革工作突出的县给予通报表彰,对滞后的县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考评、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卫生项目安排挂钩。

(四十三)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县级政府是改革实施主体,要落实责任,落实投入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所需政府投入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坚持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占用补助资金的行为。

(四十四)做好培训宣传。加强对政府分管领导、医改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的医改政策培训力度。深入细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形成学习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支持改革的良好局面。大力宣传改革的政策措施、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开展舆情监测,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矛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广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6月29日

附件

广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名单

城市 县(市) 医院名称 备注

南宁市 武鸣县 武鸣县人民医院 武鸣县中医医院 武鸣县妇幼保健院 第一批

武鸣县更昌医院

隆安县 隆安县人民医院 隆安县中医医院 隆安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横县 横县人民医院 横县中医医院 横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宾阳县 宾阳县人民医院 宾阳县中医医院 宾阳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马山县 马山县人民医院 马山县中医医院 马山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上林县 上林县人民医院 上林县中医医院 上林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柳州市 鹿寨县 鹿寨县人民医院 鹿寨县中医医院 鹿寨县妇幼保健院 第一批

融安县 融安县人民医院 融安县中医医院 融安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融水苗族自治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医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

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柳江县 柳江县人民医院 柳江县中医医院 柳江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柳城县 柳城县人民医院 柳城县中医医院 柳城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三江侗族自治县 三江侗族自治县

人民医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

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桂林市 兴安县 兴安县人民医院 兴安县中医医院 兴安县妇幼保健院 第一批

永福县 永福县人民医院 永福县中医医院 永福县妇幼保健院 第一批

阳朔县 阳朔县人民医院 阳朔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临桂县 临桂县人民医院 临桂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灵川县 灵川县人民医院 灵川县中医医院 灵川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恭城瑶族自治县 恭城瑶族自治县

人民医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

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荔浦县 荔浦县人民医院 荔浦县中医医院 荔浦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桂林市 灌阳县 灌阳县人民医院 灌阳县中医医院 灌阳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资源县 资源县人民医院 资源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龙胜各族自治县 龙胜各族自治县

人民医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

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平乐县 平乐县人民医院 平乐县中医医院 平乐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全州县 全州县人民医院 全州县中医医院 全州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梧州市 岑溪市 岑溪市人民医院 岑溪市中医医院 岑溪市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 第三批

苍梧县 苍梧县人民医院第三批

蒙山县 蒙山县人民医院 蒙山县中医医院 蒙山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蒙山县第二人民医院

藤县 藤县人民医院 藤县中医医院 藤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北海市 合浦县 合浦县人民医院 合浦县中医医院 合浦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合浦县红十字会医院

防城港市 上思县 上思县人民医院 上思县妇幼保健院 第一批

东兴市 东兴市人民医院 东兴市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钦州市 灵山县 灵山县人民医院 灵山县中医医院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灵山县红十字会医院

灵山县第二人民医院 第三批

浦北县 浦北县人民医院 浦北县中医医院 浦北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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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 北流市人民医院 北流市中医医院 北流市妇幼保健院 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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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 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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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 兴业县人民医院 兴业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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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 德保县人民医院 德保县中医医院 德保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西林县 西林县人民医院 西林县中医医院 西林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田林县 田林县人民医院 田林县中医医院 田林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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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县 靖西县人民医院 靖西县中医医院 靖西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那坡县 那坡县人民医院 那坡县中医医院 那坡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隆林县 隆林县人民医院 隆林县中医医院 隆林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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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县 东兰县人民医院 东兰县中医医院 东兰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大化瑶族自治县 大化瑶族自治县

人民医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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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 凤山县人民医院 凤山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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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市 合山市人民医院 合山市中医医院 合山市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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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

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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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 忻城县人民医院 忻城县中医医院 忻城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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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 大新县人民医院 大新县中医医院 大新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天等县 天等县人民医院 天等县中医医院 天等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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