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地级市辖区及以上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建设“健康四川”和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
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分级诊疗就医格局基本形成,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本地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城市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年度增幅低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路径。
1.改革联动,协调发展。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以市(州)为单位推进区域内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同步改革,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直属公立医院以及军队和国有企业所属公立医院按照所在城市的统一部署实施综合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
2.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不同举办主体的公立医院,在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评、人事薪酬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改革政策。将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分级诊疗、价格调整、医保支付、编制人事、收入分配等改革作为重点任务,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政策支持,并将相关权限下放给试点城市。
3.探索创新,示范带动。鼓励试点城市发扬首创精神,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实际的体制机制,为全省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