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对2017年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解读
一、实施积分落户政策是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
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新型城镇化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实行不同规模城市差别化落户政策,把有能力、有意愿并长期在城镇就业和工作的人员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并且通过不断创新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差别化落户政策对不同人口规模的城市,提出不同的改革要求。国家文件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50-100万人),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100-500万),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500万以上)。对于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型城市,国家要求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方面,强调要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北京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和要求,在保障居住证持证人普遍享有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制定了积分落户办法,有序推进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
在政策制定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坚持存量优先的原则,突出合法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等基础性要求,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一条新增的落户渠道,现阶段积分落户政策与其他现行落户政策并行实施。
二是统筹首都人口调控与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坚持总量控制、有序推进的原则,把握好积分落户政策与人口调控目标的有效衔接和平衡。要坚决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要求,大力推进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人口总量布局调控工作,努力实现2020年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城六区常住人口比下降15个百分点的目标。
三是突出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发展要求,系统设计指标体系,平衡好指标间分值匹配关系,发挥好政策导向,促进人口结构和布局调整,为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四是符合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要求,统一申请条件、指标认定标准和审核管理程序,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确保政策在阳光下运行。
政策的出台,将为长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建立一条公开公平的落户渠道,增强城市融入感和归属感,共享和谐社会发展成果。
二、积分落户指标设计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要求
城市发展需要多层次人力资源的支撑,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主要是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现阶段发展需要进行设计,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重点解决来京时间长、就业能力强的人员落户问题。
政策整体框架可以概括为“4+2+7”。即4个资格条件: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无刑事犯罪记录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积分;2项基础指标:在京稳定就业和居住情况;7项导向指标:包括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能力、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等方面,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突出就业和居住积分的基础性作用。
政策重点面向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常住人口,设置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两个基础性指标,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范围包括自有产权住所、符合登记备案和纳税等规定的租赁住所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考虑到积分落户政策主要面向劳动者,因此在分值设计上,合法稳定就业的分值高于合法稳定住所,体现劳动积累的重要性。
(二)导向指标设计体现首都功能定位要求。
为落实城市战略定位,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计了系列导向指标。
一是着力引导优化人口结构。人力资源与城市发展需要相匹配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北京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文化中心,对相关领域的人员需求较高,所以政策设置了教育背景和创新创业指标,对不同教育背景、学历学位赋予一定分值,对在科技、文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申请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创业和创业中介服务人员,分别予以加分,来保障城市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要。其中,获得国家级奖项最高可加12分,获得市级奖项最高可加6分;其他创新创业项,也都根据其重要性和难易不同分别加3分或6分。同时,考虑了城市人口年龄结构的情况,截至底,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318万人,65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214.2万人,占总户籍人口的比重分别达到23.6%和15.9%,已远远超过衡量老龄化社会的国际标准(60岁以上占10%,65岁以上占7%),在全国排名居前,户籍人口平均年龄达到43.4岁。因此,政策中设置年龄指标,对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申请人予以加分,以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进程。考虑到随着年龄增长,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两项基础指标的积分也将不断累加,因此将年龄加分的分值设定为20分,相当于增加了多工作和居住五年的积分,使青年人在积分上具备一定优势。
二是着力引导优化人口布局。设置职住区域指标,对居住地从城六区转移到郊区,或就业地和居住地同时从城六区转移到郊区的申请人分别予以加分。目前,城六区面积占全市平原面积的22%,但聚集了全市60%的常住人口和72%的就业人口,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北京城六区常住人口要比下降15个百分点。因此为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对到郊区就业和落户给予加分鼓励。政策实施后,申请人如果是将居住地从城六区迁往郊区,那么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如果将就业地和居住地都从城六区迁往郊区,每满1年可加4分,相当于多获得了一年的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积分,最高可加12分。
三是着力引导提升城市文明。北京作为首都,市民文明素质是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体现,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突出了首善之区的导向作用,在依法加强城市管理,促进城市道德文明水平提升方面进行了考虑。比如设置荣誉表彰指标,大力弘扬*,考虑到劳动模范是为首都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坚力量,道德模范和见义勇为者是时代精神的标杆、高尚道德的榜样,予以加分鼓励。同时,设置涉税违法和行政拘留记录两项减分指标,对有涉税违法行为和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申请人予以减分。
三、政策操作实施坚持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积分落户政策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非常关注,积分落户管理办法明确了政策实施的主要规则,具体操作将在实施细则中进行细化规定,做到公平公正、有序办理、便民高效。
一是实施单位统一申报办理,规范办理程序。由申请人单位向所在行政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统一申报,每年集中申请一次。
二是利用信息化办理渠道,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建设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网上申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实现联动审核,最大限度方便办理。
三是每年划定落户分值确定落户人员,合理引导落户预期和选择。本市积分落户政策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请”,通过“先申请、后划线”的方式,每年将根据实际申请人员规模情况,结合年度人口调控目标要求,通过综合测算统筹研究确定落户分值,并向社会公布。因每年的申请情况会有变化,落户分值和落户规模年度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四是建立积分落户公示制度,防止违规操作。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要经过公示环节后才能落户。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将被取消当年及以后5年的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也将予以注销。
总之,政策的操作实施将在阳光下运行,通过接受社会各方面的广泛监督,通过制度化的规定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最大限度防止腐败、权力寻租问题,确保政策实施公平公正。
四、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并将在实施中不断修改完善
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居住证和积分落户政策,专门成立了政策起草小组,配合居住证立法工作,对本市建立实施积分落户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北京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初稿。在此基础上,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来京人员意见建议,围绕资格条件、指标设置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市委市政府对《办法》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了多轮审议。
作为一项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为更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本市在12月就居住证和积分落户两项政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10家境内外媒体进行了报道,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共收到了有效意见7658条。社会各方面对政策修改完善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全面汇总、逐条梳理和研究吸纳,使政策设计更加符合实际。目前推出的积分落户办法,广泛凝聚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智慧。在公开征求意见后,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申请人的年龄。政策原规定需不超过45周岁,现根据公众建议调整为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均可参加积分,降低了申请门槛,可参加积分的人群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是调整完善了教育背景指标设置。教育背景的赋分原则,是保持就学与就业、居住的起点公平,也就是说就学一年的积分分值应与就业和居住一年的分值相衔接。以博士积37分为例,一个人高中毕业后,想要拿到博士学位一般需要10年左右,假设这10年他没有上学而是在北京工作,那么大约可积35分;在此基础上,予以了适当加分。政策此前规定只有全日制学历才能获得教育背景的积分,主要是由于非全日制学历就学期间仍在工作,可以缴纳社保和购房、租房,相应的就业、居住分已经得到了体现。根据公众意见,考虑到就业期间继续学习的行为值得鼓励,现修改为非全日制学历也可积分,但为避免重复计算,教育背景积分与就学期间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连续居住年限积分不累加。同时,删除了对获得多个学位的加分。
三是按照正向鼓励的原则,删除了部分减分项。考虑到积分落户是一项人口服务管理政策,要以正面引导为主,积极传递社会正能量。吸纳公众意见,删除了部分减分指标,如疏解行业就业、迁入城六区居住和就业、企业信用不良记录等方面,使政策更好地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此外,还有公众提出的一些建议。比如部分建言人提出,应考虑家庭的因素,增加对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加分项。鉴于积分落户制度是对现行户籍政策的补充和完善,配偶一方通过积分申请为本市户籍的,另一方可通过现行亲属投靠政策落户,所以不再另行加分。比如,也有建言人建议,对有献血、捐赠和部分行业执业资格证予以加分。考虑到积分落户是一项户口迁移政策,不宜过多附加其他社会功能,因此这方面的建议暂时没有采纳。
作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次重大创新,我们也认识到,政策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完善。因此这次出台的积分落户办法将试行三年,我们将认真总结政策实施情况,并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政策进行不断的修订,使政策更加科学可行。
五、几个社会关心的问题
(一)关于积分落户与现有其他落户渠道的关系。
积分落户是一条新增的落户渠道,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与现行其他落户渠道并行实施。现行的落户渠道主要有: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才引进、亲属投靠和工作调动等,积分落户政策实施后,其他渠道仍按原来的政策执行。
(二)关于居住证与积分落户的关系。
持有居住证是申请积分落户的前提条件,积分落户是居住证“赋权保障”基本功能的一个衍生。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应该说较为宽松,面向大多数常住人口,使其能够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在《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第十八款中,对建立积分落户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积分落户政策是对该项条款的细化和落实。
(三)关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的条件。
这是四个资格条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条件,体现了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对缴纳社保年限的要求不超过5年,北京作为超大型城市,在缴纳社保年限的规定上较大城市要略高一些。同时这一规定也参考了其他特大城市的做法。
(四)关于“2+7”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的关系。
积分指标体系中,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两个基础性指标是核心,以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连续居住年限作为计分标准,既落实国家对特大城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主要指标设置的要求,也体现通过劳动积累申请落户的重要性,在申请人总积分中占有较高权重。导向指标主要突出了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现阶段发展要求,引导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申请人落户,符合国家文件要求,有助于重点解决来京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市转型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要求的人员的落户问题。
(五)关于政策的操作实施。
针对后续操作实施,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项指标的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将在政策正式实施前公布。具体什么时间能够办理落户,这需要经过申请人申请、单位统一申报、部门联动审核、统一向社会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落户人员后可办理相关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