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集中完善的重大行动;是加强农村土地制度建设,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创新的重大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顺利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基本权益、健全依法治理农村体系的重要基础。
辽宁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九)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各市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对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进城落户的,要明确和维护其承包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耕地和草地,但林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城镇社会保障。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让农民持股进城落户。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赎买、成员通过转让等交易方式,实现进城农民股份变现,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承认并保护进城农民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制定政策,引导、鼓励已进城落户农民将宅基地以合法方式流转或有偿退出,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积极开展进城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退给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试点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进城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社保等资金需求问题。指导督促各市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逐步形成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益。
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的意见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各地区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到2018年年末基本完成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各地区在研究制定农业产业示范带、现代农业示范区、统筹城乡发展等政策时,要妥善处理“农民、政府、市场”三者关系,引导和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现阶段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以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200亩到500亩的种植业家庭农场为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明确归集体所有的耕地可优先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
(四)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事企业向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户提供经营性服务,提升服务的规模效益。探索政府通过购买经营性服务提供农业公益性服务。
(五)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各地区要建立乡村调解、市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调处解决机制,妥善解决确权登记颁证、土地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当事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六)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流转市场在土地流转、就业推荐、抵押信贷、集体产权交易等功能,推行土地流转信息提供、合同签订、备案管理、政策咨询等“一站式”办理。
(七)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执行监督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布局、集体决策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托农业、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成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确定、协调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和现代农业项目衔接问题以及政策支持等事项。
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一是明确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稳步推进,要守住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这个底线,坚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得借机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
二是明确工作目标。,扩大工作范围,全省实施1000万亩;,进行全面推进,实施3000万亩;2017年,完成剩余的2779.69万亩。2018年,做好收尾工作,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是明确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要采取“权属调查、公示审核、纠纷处理、合同修订、登记簿完善、建立数据库、资料归档、检查验收”等8步工作法。
四是明确资金补助标准。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向农民收取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根据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每亩20元的补助标准,对各市、县(市、区)安排补助资金。
五是明确部门分工。农业部门承担牵头责任,负责具体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