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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幼师资格证报考条件及报名时间网址入口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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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中心、局)及相关单位:

经教育部批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下半年笔试日期为11月5日,面试日期为2017年1月7至8日。笔试科目代码见附件1,面试科目代码见附件2,笔试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3。现将相关考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工作

下半年笔试报名时间:9月6至9日;面试报名时间:12月13至16日。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生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www.ntce.cn报名,有关《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可通过报名网站免费下载。

二、报名审核、考场编排等工作

各试点省报名审核、考场编排等项工作统一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考务管理系统”)上完成,网址:http://kaowu.ntce.cn。考务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负责,系统用户申请需经试点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后建立。(考务管理系统用户申请表见附件4)

三、笔试试卷申报工作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试卷(含答题卡)由我中心统一印制。各试点省须按照要求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保密材料接收人报表(见附件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试卷申报表(见附件6)报我中心。下半年笔试试卷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四、面试试题光盘申报工作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试题及面试试题光盘由我中心统一命制和制作。各试点省须按照要求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试题光盘申报表(见附表7)报我中心。下半年面试试题光盘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23日。

湖南幼师报考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2.各种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

“两学”学历要求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

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幼儿园教师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

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在校生(大二、大三、应届毕业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国家统考学历要求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在校生仅限毕业年级生报考,报考时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在于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也就是说不仅要掌握一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把知识按照不同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传授给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学习能力和道德人格,使学生的特长和潜力能够充分发挥出来。教育教学能力的内容广泛,要求较高,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公民的素质差异较大,因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4.担任教师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

"身体条件"应为教育教学能力的一部分,或者说是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硬件",因为教师(特别是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身体条件对教育教学效果有一定影响。《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师身体条件主要是要求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国民经济部门需要的中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性质,决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中实习和实际操作的内容较多,这些实习和实际操作任务是由实习指导教师承担的,这些实际操作教学水平,除了要有一定的学历作基础外,还要有相当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和实践锻炼才能达到。所以,在《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普通话水平要求

《教育法》规定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学都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交往越来越密切、范围越来越大,普通话作为交往的重要工具日益为社会所重视。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对推广使用普通话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教师应当具有比其他社会成员有更高的普通话水平。

7.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学习、掌握并能在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原理是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根据这条规定和不同教师资格的不同要求、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和考查(考试)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注意:不同的省市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请参照本省的报考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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