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下面上大学网为大家收集营业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4.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5.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6.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7.自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8.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担保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在贵州省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通知》(黔经信融资【2013】2号)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0.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1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51号)
12.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4号)
13.对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14.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正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5号)
15.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1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