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政府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等,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十条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第五十三条收入费用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运行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四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五条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五十六条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告全过程。
第五十八条本准则所称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
第五十九条本准则所称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
第六十条本准则所称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一条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六十二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