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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户籍政策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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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户籍制度造成的藩篱将在江苏被彻底打破。记者昨日从政府召开的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省政府正式批准的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将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不设户口性质统称居民户口

从2003年5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新的户口簿中不再有农业、非农业等人口性质的区别。新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后,将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原有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办理户口迁移变动时逐步取消户口性质标注。打印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时,“户别”不再区分农业、非农业,一律按规定打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符合准入条件即可迁户进城

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全面建立户口条件迁移准入制,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只要符合准入条件即可迁户进城。原有的“农转非”制度将被取消,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或租赁的合法住房,购买、自建的房屋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住房应有与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事业等单位正式聘用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经商、兴办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县级市市区(含县级市城区和县城镇),依据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条件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县以下地区合法固定住所的面积不作限制,城市合法固定住所包含二手房。

人才落户手续更为简单

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凡城市引进的人才,可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单位集体户口或亲友家落户。申请入户时应提供相应的法定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技术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优先办理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国家“211”工程确定的全国100所重点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对其中到农村或省内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由本人选择一个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业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等落户对象、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投靠亲属取消条件限制

新规定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院校新生入户省内省外有别

凡考取江苏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学校统一造册,经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发《暂住证》。毕业后,凭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注销暂住登记。工作单位在外省、市的,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学生,考取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以及考取江苏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外省籍学生,入学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将户口迁往(入)学校所在地,按原办法管理。

市区迁户口一所全“搞定”

城市市区实现网上迁移户口一所办理制,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市外迁入户口、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注销户口、恢复户口、户口迁往市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

户口审批权限下放县公安

为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今后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除疑难复杂户口可由省辖市公安机关审批外,其余一律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辖市公安机关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户口申办时间更明确

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时间内完成或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派出所接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县(市)、区公安机关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

新户籍管理政策的实施时间

对取消户口性质、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居民亲属投靠条件限制、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等改革措施,全省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对建立大中城市户口条件准入制度等其他改革措施,最迟于2003年7月1日前组织实施。为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土地管理、计生等有关部门将尽快研究配套改革措施,抓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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