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方式
10月1日前退休的保持现有待遇
《意见》从10月1日起实施,因此,10月1日成为改革前后的“分水岭”。
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在这之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省级统筹
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保卡发放基本养老金
此外,根据《意见》要求,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改革的重点之一。未来,将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省级统筹。即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