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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建立城乡居民养老金增长机制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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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

建立养老金增长机制 调整部分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

从区人力社保局了解到,《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近日通过,《意见》基本保留了原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框架,并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作了进一步完善。

《意见》将原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了将根据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建立城乡居民养老金增长机制;调整了部分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继续保留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有个人缴费档次。将我市5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从70元调整为80元,其他缴费档次政府补贴保持不变。

为鼓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人员转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选择1200元、2400元、3600元等较高的缴费档次,财政对应补贴从110元、200元、300元调整为140元、260元、390元。将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调整为个人账户全额继承。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从原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意见》明确了最低缴费年限为满15年。对于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保留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意见》实施后,取消了新参保人员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计发办法。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缴费年限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休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补贴等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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