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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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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文件规定,解释如下:

问:企业公司制改造后,改建后的公司对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

  答: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力、义务的行为。

问:企业公司合并或分立后,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对合并前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

  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房、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问:企业公司破产后,破产后的公司对破产前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

  答: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问:公司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契税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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