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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养老改革须高效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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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檀:公务员养老改革须高效而公平

  养老双轨并单轨,似乎有了希望。

  深圳成为改革前沿。2月,深圳在全市行政机关全面启动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8月,改革之“火”烧到深圳事业单位。自此,深圳体制内“新人”养老与企业并轨。

  以为公务员体制改革就此拉开序幕,过于天真。深圳试点改革也并未触动核心利益。

  公务员依然享受体制内的待遇,铁饭碗还是摔不破。改革把公务员原来“大一统”管理模式划分成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三档。按照《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就有“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因此,分类算不上根本改革。相对于其他地区分类改革的滞后,深圳先行了一步:行政执行与技术领域的公务员可以在各自序列中找到安身立命之所,不必千军万马朝上爬。

  真正的改革是聘任制,深圳实行了新进公务员聘任制,但这只是第一步。如果考核不达标砸掉饭碗,那叫有风险,事实并非如此,笔者没有从深圳政府的网站上找到相关信息,体制内的饭碗还是相当有保障的。

  被广为称道的养老体制并轨改革稍有新意。按照规定,深圳新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期间,与企业职工一样,按照一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为每月工资的21%,其中单位缴13%,个人缴8%。购买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由单位缴纳。考核合格的,由财政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交职业年金,待退休后领取,缴交比例暂定为8%,月工资总额超过城镇在岗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缴交比例为9%。通过这一办法,公务员养老实现新老划断,但多数仍是政府支出,真正个人支出的部分是8%的养老保险金。

  关键之处来了,政府为公务员缴纳的经费没有下降,增加了一块个人缴纳的8%部分。如果公务员主动离职,账户可以带着走,不必耗到头发花白。

  公务员的养老待遇较为优厚,取得职业年金的门槛那是相当的低。按照深圳市人社局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5月公布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聘任制公务员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可领取职业年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二)出国(境)定居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去世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基本上只有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享受其他待遇的,才停领职业年金。

  这是隐性的赎买制,非常缓和的改革,通过优越的条件换取支持、通过公务员的代际替代逐步解决。因此,并不奇怪,根据深圳市公务员考试网的数据,在实行新政后,公务员报考人数并未下降。

  相比其他地方,深圳的办法要高明得多。事实上,早在2006年11月《新京报》就披露,武汉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引入了鼓励、淘汰、惩戒机制。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年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

  为了腾出岗位,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者离岗休养,补偿几十万元。这是违反相关制度,对年龄较大的公务员进行赎买,离岗一笔不小的补偿,再招人又是一笔经费,这样的改革与其说是并轨,不如说是体现铁饭碗的含金量。

  基本上发达国家,公务员的饭碗都是牢固的,但低风险匹配的是低收益,不可能公众出钱送金饭碗给“公仆”们。公众呼唤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与企业并轨,为的是高效与公平,以便推进体制的全面改革,如果改革低效而不公,反而浪费纳税人的财富,必须及时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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