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
免试就近入学,不得提前招生
1.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进入小学、初中。
2.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3. 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原则划定的片内小学、初中入学。
4. 各公办小学、初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片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招收划定范围(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选择民办小学、初中入学。
入学对象包括
1. 有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片内小学、初中就近入学。
2.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其适龄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读的学生,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入学。
3. 军人子女,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统筹安置。
4. 随迁子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5. 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高招生能力。
免入学手续这样办
1. 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有关材料,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2.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材料,到工作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3. 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持相关证明材料,会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4. 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免班级人数限定
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
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不再新增56人以上班级。小学升初中可探索实行按学校对口划片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
招生依据要了解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
设区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中)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
民办高中学校
应以招收当地初中毕业学生为主,享有与公办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学校同期招生。
未经批准,不得跨县招生
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市区区属公办高中学校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局确定。
未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民办高中招生可这样跨设区市
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的,应由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并函告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纳入生源地设区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筹。
实行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高中,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分设区市的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
录取政策
公办高中
实行统一录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
民办高中
鼓励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或统筹录取。
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
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免高中班额看这里
班额不超过56人;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不高于12.5:1。
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