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生育保险管理
问:1.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答:《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统筹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这里所指职工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
问:2.生育保险如何参保?
答: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手续随同其他社会保险一并进行。由用人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按 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问:3.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且下述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二)职工未就业配偶;
(三)本次失业前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目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的失业女职工。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 10 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 10 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问:4.生育保险如有欠费情况还能享受待遇吗?
答: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如欠缴保险费的,如在欠费之月起3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补缴后生育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欠费超过 3 个月仍未补缴费用的,参保人员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补缴费用,但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问:1.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假或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下简称“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问:2.不同类别的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何不同?
答:(一)参保在职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二)参保在职男职工:可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参保在职女职工”标准的一半,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四)失业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待遇。
问:3.特殊人群的待遇如何保障?
答:(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前12个月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问:4.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具体有哪些?标准如何?
答:生育的医疗费待遇按照人员类别不同,享受标准见下表:住院分娩期间的费用包括:分娩住院的医疗费用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问:5.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未就业配偶、退休、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问:6.生育津贴补偿范围如何?标准如何?
答: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 30,乘以相对应的休假天数。问:7.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 7 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 2%。
三职工生育保险经办
问:1.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兑现?
答:主要通过刷社保卡结算和零星报销的方式兑现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下列详细情况,明确需要到社保中心办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填写加盖公章《常州市武进区职工生育人员花名册》(表三)或《常州市武进区企业职工计划生育人员花名册》(表四),并按要求携带相应材料到区社保中心二楼大厅办理。本地相关待遇经办流程及待遇申报材料友情提醒:参保职工须在常州市(含武进、金坛、溧阳)卫计部门申办《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问:2.参保职工如何办理生育转院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市内转诊转院的,须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且转入医疗机构必须为定点医疗机构。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发生费用个人现金垫付后,由参保单位凭《常州市生育保险转院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到社保中心按规定一并报销生育医疗费和待遇。在转入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直接刷卡结算。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经我区有市外转院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在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现金垫付后,由参保单位凭《常州市生育保险转院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到社保中心按规定一并报销生育医疗费和待遇。
问:3.生育保险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37号)要求,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生育医疗的特点,将其中和生育相关的、目前分类为丙类的部分项目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乙类药品和项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比例均定为 0。异地相关待遇经办流程及待遇申报材料友情提醒:参保职工须在常州市(含武进、金坛、溧阳)卫计部门申办《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
问:4.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已确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具体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及今后新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网站(rsj.changzhou.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