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
在职女职工:
(1)产前检查:1000元
(2)住院分娩期间费用:
一、二级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全额承担。
三级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费用4200元以内,基金全额承担,以上部分基金承担90%
生育流引产: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全额承担(异地:在定额范围内按实报销)
失业女职工:
享受标准同在职女职工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女职工标准减半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2)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3)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膳食费、超标床位费、无痛分娩费、镇痛泵费,以及其他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服务项目而发生的费用。
(4)新生儿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5)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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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条件
1、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2、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3、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有关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报销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1)、生育医疗费所需材料: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服务联系单》,市民卡(医保卡);
(2)、计划生育医疗费所需材料:结婚证或者单位证明,市民卡(医保卡)。
2、市医保中心报销生育待遇费用
3、在市医保中心报销计划生育费用
(1)、本地(计划生育医疗费已在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
(2)、外地:比本地所需材料多三项:明细清单、医保卡、单位出具回原籍计划生育的证明。
注:退休女职工在本地取环的医疗费直接在医疗机构刷卡结算,若在外地取环的,医疗费报销所需材料: 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明细清单、医保卡。
办理流程
1、本地职工配偶及外地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医疗费在医保中心报销;
2、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营养费在市医保中心申领。
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医疗费限本人使用。
生育津贴: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各类情况享受产假标准:
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以此为基数乘以相应的产假天数就是生育津贴。
举例:
刘女士,2017年生育,顺产,2016年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00元,生育津贴=3000÷30×128=12800
张女士,2016年生育,剖宫产,2015年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2900元,生育津贴=2900÷30×143=1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