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每个孕妇应得的权利,而产假也是在不断的变化,那么2020年汉中最新产假国家规定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20汉中的产假国家规定,包括汉中产假剖腹产规定、汉中产假工资的政策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汉中婚假可休13天、产假可休183天!
2、汉中女职工每月可增加一个假期!
规定
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特别加入了“结婚”一词,要求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痛经假
《特别规定》对“痛经假”进行了详细说明,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向单位申请1至2天的休假。相比之前的实施办法,取消了“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的限制。
产假
在产假方面,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也可享受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产后哺育假
在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并计入劳动时间。同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3、汉中市明确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 关于产假期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第619号令)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八条“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产假期限为生育津贴计算期限。
二、关于计算标准和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八条“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也就是用人单位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对生育津贴明确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改为生育津贴,……”。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计发生育津贴时,要以政策规定的产假期限和标准进行计发。凡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职工合法生育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计发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放给生育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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