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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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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安徽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安徽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安徽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按照省医保局、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税务局和人行合肥支行六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要求,结合省直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实际,经研究同意,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安徽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按照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4%,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5%,个人费率仍为2%。以后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准确记录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支出具体情况,切实加强统计分析。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省医保中心将就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直接结算。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省医保中心统一经办,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要对现有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进行改造升级,完善基金征缴、统计报表、医疗费用结算等模块,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待遇标准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两项保险待遇。生育津贴自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方可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用)自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新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参保单位欠费期间职工两项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明确待遇保障边界,合理引导预期。要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时间节点。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省直参保单位执行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每月向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省医保中心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设置生育保险支出项目,实现医疗、生育保险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二)统一思想认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人口均衡发展战略和广大妇女权益保障,对适应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具有重要意义。各参保单位、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合力推进合并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避免“生育保险会取消”和“五险变四险”的舆论误读。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6.9%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女职工产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不享受生育津贴。

其他用人单位按7.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且于女职工产后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女职工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后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女职工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按参保单位实际缴费月数计发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第十条  参保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生育医疗待遇后,按照定额补差的方式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月执行:

(一)女职工怀孕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顺产的,享受五个月生育津贴;剖腹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符合计生政策规定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定额补贴标准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本人支付。

(一)顺产:1000元;

(二)难产:1400元;

(三)剖宫产:2400元;

(四)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人工流产):360元;

(五)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105元;

(六)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70元;

(七)输卵管结扎术:185元;

(八)输精管结扎术:180元;

(九)产前检查:400元。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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