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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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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黑龙江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黑龙江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黑龙江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有序推进相关工作,2020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运行。

据省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全面推进两险合并实施,是中央着眼于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据介绍,保留险种、保障待遇,是指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仍然保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合并”,并非取消生育保险。

《意见》中主要政策可以概括为“四统一、两确保”。

第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完善参保范围管理,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第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

第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实行两项保险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资源共享。

第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第六、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

《意见》要求,各市(地)按照职工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标准,于9月底前出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方案,11月底前完成两项保险信息系统整合,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运行。

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二)统一基金收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各级税务部门统一征缴。缴费比例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之和。即按统账结合缴费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9.5%,其中单位缴费7.5%(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职工个人缴纳医保费2%;按单建统筹缴费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6.2%(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职工个人和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统一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1、生育津贴。参保人员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以参保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不能同时享受工资待遇。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女职工生育按98天产假计发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15天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发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实行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适度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女职工计划生育上环、取环300元;产前检查500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5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700元;顺产由900元提高到1500元,剖宫产由2500元提高到2800元。

(四)统一基金管理

两项基金合并后,统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五)统一结算和医疗服务管理

1、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持生育待遇核定表、出生证明复印件到各级医保经办窗口申报。

2、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持卡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持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原件、待遇核定表到各级医保经办窗口申报。

3、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在参保地发生的生育保险住院费用不计入定点医院总额控制指标。

4、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全市统一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六)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充分利用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完善统计信息,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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