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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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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施方式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企业,应登录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或移动办税平台,通过“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网上备案系统”进行优惠备案。

二、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详见附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查资料应按照76号公告要求留存备查,山东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76号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版)》第14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 “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7号)的规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 “备案资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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