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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减免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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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巡视员赵莲珍与相关负责同志做客《阳光政务热线》,就相关社会热点问题与广大网友听众在线交流。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对此,赵莲珍披露称,此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扩大,主要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原有的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现在的20万元以下。此次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同时,赵莲珍在节目中提到,对于小微企业纳税人来说,政策的新调整需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发生了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三是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是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变化。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六是小微企业在享受低税率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除了适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等普惠型优惠政策外,还可以根据政策规定申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农林牧渔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减免、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等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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