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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保补缴新政策,青海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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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两部相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政策措施。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生。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政府确定;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可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标准。

1.基础养老金

2018年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5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的基础养老金(年满65周岁的从次月起增加),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2.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为积极引导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

3.计发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基本养老金发放至死亡当月,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同时,政府给予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10个月的省级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我省财力状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提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调整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后实施。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增加基础养老金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党委、政府确定,并逐级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如遇中央调整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省将作相应调整。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1.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至200元,再增设4个较高档次标准。调整后,我省缴费档次标准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15个档次标准。

2. 贫困人员可继续执行原100元的最低缴费标准,并由政府全额代缴。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贫困人员),2019年、2020年可继续实施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并由政府全额代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重度残疾人仍按每人每年300元档次全额代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后实施。

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后,政府按年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按200元缴费补贴40元,按300元缴费补贴50元,按400元缴费补贴60元,按500元缴费补贴70元,按600元缴费补贴85元,按700元缴费补贴100元,按800元缴费补贴115元,按900元缴费补贴130元,按1000元缴费补贴145元,按1500元缴费补贴165元,按2000元缴费补贴185元,按2500元缴费补贴210元,按3000元缴费补贴235元,按3500元缴费补贴265元,按4000元缴费补贴295元。今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个人缴费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后实施。

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安排,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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